三常會昨續審議社保法案達共識
兼職散工僱員需供社保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續審議《社會保障制度》法案,與政府就兼職、散工僱員的社保供款問題達成共識,規定所有勞動關係都需供款,如散工的每月工作日數少於十五日,繳納一半供款金額;如超過十五日,則繳納全數金額。考慮到社會發展情況和未來社保基金的負擔,預計不久之後,行政長官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將調整供款金額。
工作逾15日繳全數
三常會昨日下午三時繼續審議《社會保障制度》法案,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副主席賀一誠列席,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馮炳權出席會議。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昨日行政、立法雙方討論有關“登錄”的條文,法案規定受僱於他人的僱員為強制性供款人,有關登錄屬僱主的責任,僱主在錄用人員後五日內須到社保基金登錄;自僱人士、非僱員則為任意性供款人,可自行登記而不受時間限制。
另一方面,《勞動關係一般制度》規定僱主須向僱員發糧單,當中須列明社保登記號碼,否則會被處罰金一千至五千元;實際程序上,社保登記程序和支薪時間可能出現時間差,僱主可能因未及時取得社保登記號碼而被迫違例。因此,三常會要求明確相關條文,令《社會保障制度》與《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相關條文互相脗合銜接,避免出現不公平情況。
對於散工、兼職僱員的登錄問題,由於實際情況較複雜,可能因多個僱主實體而使登錄責任不清,鄭志強表示,政府和三常會達成共識,所有勞動關係都需要供款,即“幾多份工,供幾多份”,僱主和僱員同樣需要履行供款責任。每月工作日數少於十五日,須繳納供款金額的一半;工作日數多於十五日,則須繳納全數金額。
供款金額或將調整
現行規定,僱主的供款金額為三十元,僱員為十五元;法案建議僱主及僱員各自承擔的供款比例,由行政長官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後,以批示形式訂定。鄭志強表示,特區政府有責任撥款支持社保基金的正常運作,但事實上,現時的供款金額和比例已實行多年,實在有調升的空間,相信不久後會有所調整。
由於今日開始,行政長官及五司範疇的主要官員將到立法會引介今年度的施政報告和施政方針,立法會將集中火力處理施政報告,因此,三常會計劃在施政報告後復會,繼續審議《社會保障制度》法案,這段時間,政府和立法會的法律顧問將繼續整理法案文本和工作文本,以便進入下一階段的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