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金:為何不能以中文寫病歷?
【特訊】立法議員陳明金稱為了規範病歷書寫,保障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國家衛生部於上月四日出台了《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規範要求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其中更明確規定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沒有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徵、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他表示,對於病歷的規範性和中文化問題,本澳亦長期存在,尤其是病歷中文化問題。本澳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生書寫病歷等與之相關的文書以英文居多,基本上不採用中文書寫,而居民中真正懂得看英文病歷的又較為少數,因此給廣大病患造成不少麻煩,市民對此亦是抱怨連連。近年來,我等議員服務處亦接獲不少此類投訴,對此,他曾於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有關當局提出書面質詢,並於二00九年九月四日收到衛生局官員的回覆。當局在回覆中表示,英語為所有醫護人員共同掌握的語言,所以建議各醫護人員使用英文作為臨床溝通和醫療文件書寫的語言;當局更稱,醫療病歷只作為醫生臨床觀察和記錄之用,一般不對外公開,如病患有需要與之相關的文本,則須申請。言下之意,好似用英文書寫病歷,主要是為了醫務人員方便,至於病患是否看得懂,則是其次,如此,病患的基本權益何在?當局的醫護人員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使用英文書寫病歷等較為方便,這一點不難理解,但對本澳絕大多數難以看懂英文病歷的病人和家屬而言,如果醫生的一點不便,能夠給民眾帶來更多的體貼和關懷,豈不是「視病猶親」的最好示範?
他指出在本澳,醫生及其他醫護專業人員,一直享有極崇高的社會地位,「求醫」、「求診」的詞彙就是病患者和醫生兩者不對等地位的最好寫照。然而,在現今講求人人平等、互相尊重、資訊開放的社會,如果當局還一成不變地以「醫尊病卑」的態度對待病人,實有違現今人權的概念。對此,陳明金三月一日再次向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當局在回覆他質詢中表述病歷未能中文化的主要原因是用英文書寫病歷及相關文書利於醫務人員交流工作,但醫生在給病患看病時,大多都可以用中文講述、溝通、理解病理病情,為甚麼卻不能要求以中文書寫病歷為主?服務市民,應著眼於細微處,然而當局卻為貪圖一己之便,漠視市民之所需,如何體現「以人為本」?
二、病歷不只是醫生與醫生溝通的管道,更是病人及家屬瞭解病情的重要工具,通過病歷獲悉病情是病患最基本的權利,然而,當局卻稱病歷只作為醫生臨床觀察和記錄之用,此有何理據?病歷不主動出示給病患本人,會否造成醫生可隨意修改病歷的亂象,如何體現病歷的嚴肅性?當發生有關的醫療訴訟時,如何確保病患的權益不受損害?
三、他提出相關質詢的目的是希望當局有關部門能正視市民的訴求,通過不斷改進,提升對廣大市民的權益保障,非對醫務人員有刁難之意,更何況書寫讓市民看得懂的病歷、規範化的病歷,不僅代表對病患醫療權益的重視,也有助於督促醫療團隊以更加嚴謹的態度執行業務,保護醫務人員,改善本澳醫療品質。對此,當局會否參考其他地區先進的經驗,制訂一套適合本澳病歷書寫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