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回覆高天賜質詢時指出 個別情況未必能依時處理申駁
【特訊】立法議員高天賜稱最近他的辦事處收到許多市民投訴,而其中最大相同類別是有市民述及澳門財政局對其所遞交之申訴函不作受理,原因為所交的申訴函按照法律規定已過了申駁的期限。
他指出,該市民陳述他於申訴書中已清楚交代其於二00八年十月十九至二十日期間才收到財政局通知書,並於三天內回覆財政局,奈何財政局計算申駁書的期限是從通知書之掛號日期起計二十天內。現該市民質疑通知書掛號的日期市民根本無法知道,故市民只能於收到通知信後儘快回覆。由於該市民收到通知書後先行遞交申駁書而並未繳交稅款,怎知財政局將該未繳稅款看作為欠款,當該市民於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收到財政局的決議函時,財政局竟然將該稅款再加過期利息著市民繳交。
就以上的事實和情況,他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政府按照法規辦事的同時,亦應考慮該法規是否符合現況,通知書可以因 種種因素未能到達市民手中,既然該通知書是以掛號方式發出,行政當局 計算收到通知書的日期亦應該從市民於郵政局簽收的日期起計算,以保障市民申訴權利及避免爭劫,同時行政當局亦應將相關法律作出適當修改;
二、該市民於二00八年十月中收到財政局通知書後亦於三天內回覆財政局,但財政局於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才將決議函寄予該市民。財政局要求市民必須從掛號郵遞日期起二十天內作出申駁,但該局為何可以在九個月後才回覆市民?同時該局延遲回覆市民之時間,該局為何可以將該期間的利息計算在市民的稅款內?澳門行政程序法典規定行政當局必須於法定時間內回覆市民,今財政局於九個月後回覆市民的時間是否澳門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呢?
高天賜議員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書面質詢回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本局對立法會第三/E二/Ⅳ/GPAL/二00九號公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嚴格遵守法律是政府在執行公務時的首要考慮,在稅務事宜上,由於涉及稅務公平及平等原則,尤須小心謹慎。
根據三月廿四日的第一六/八四/M號法令規定,有關稅務通知書得以單掛號郵遞方式投寄。同時,該法令第二條第三款規範了有關納稅人於何時收到通知書之推定制度。該制度推定納稅人於通知書的郵遞日後第五天收到有關通知。
關於稅務申駁期限的計算,以公函信封上之郵戳日期開始計算。郵政局因運作缺失而引致通知書未能傳達之情況,亦受上述法例所規範。
上述法令之推定制度與《民事訴訟法典》第二0二條、第二0一條以及《道路交通法》第一一三條之規定相一致,但後兩項法律之推定通知期限較諸稅務法例之規定期限更短。
此外,儘管《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回覆期限僅屬指示性質,但行政當局仍一向力求在相關期限內妥善回覆納稅人。然而,每當遇上須要進行複雜的工作程序又或當出現異常大量的申駁個案時,即在個別情況下未必能夠依時處理有關申駁。對此,本局將會進行研究,以求更妥善地處理有關問題。
有關過期利息問題,在法定期限內對評定的可課稅收益提出申駁時,該申駁具有中止效力;然而,在限期過後才提出申駁,且未有按照規定如期納稅者,則須加徵由原應繳稅當日起至實際支付稅款之日止,由其欠款所產生之過期利息。
本局將繼續關注如何充份保障納稅人的利益和權利,以及促使其履行義務。◇
財政局代局長 江麗莉
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