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政府須具三標準
立法議員馮志強昨日在會上批評,行政法務施政方針中提出推動“陽光政府”建設只是跟着特首叫口號,難以讓居民理解。認為“陽光政府”起碼要做到政務公開、轉變政府職能、堅持執政為民三個標準。建議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解決行政糾紛及作為暢通民意渠道。
公開政務讓民監督
“陽光政府”可能是新一屆政府用得最多的名詞。馮志強昨日在立法會上指出,行政法務施政方針中提到要推動“科學決策”及建設“陽光政府”,卻沒有提到如何打造“陽光政府”。批評行政法務司的施政方針只是跟着特首叫口號,居民根本不能理解“陽光政府”到底如何實行,與上屆政府有何區別?
馮志強認為,“陽光政府”就是透明、溫暖的政府,要求政務公開,使公衆充分享受知情權和監督權。政府同時要“以人為本”,全力維護和發展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體現執政為民。“陽光政府”起碼要做到三個標準:一是政務公開,使公衆知情;二是轉變政府職能,不斷規範政府行政行為;三是堅持執政為民,實施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包括尊重民意、貼近群衆、紓解民困及為民謀福利等。
復議制度暢通民意
馮志強建議政府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推動建立“陽光政府”。認為現時本澳並無復議制度,使衆多行政糾紛未經復議便進入訴訟程序。不少居民遇到行政糾紛時,只能無可奈何自認倒楣,甚少入稟法院起訴,又或向廉政公署投訴“行政失當”。復議制度可以暢通民意,並作為解決行政糾紛的主要渠道。通過制訂復議法規,明確承辦行政復議的事務機構,由政府內設機構辦案變為專門機構辦案,委員會成員更可由政府官員及社會人士共同擔任,提升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專業性及科學性,更顯公正和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