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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法例與現實矛盾影響職介所經營 業界:應禁持旅遊證自行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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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指法例與現實矛盾影響職介所經營 業界:應禁持旅遊證自行搵工   指法例與現實矛盾影響職介所經營      業界:應禁持旅遊證自行搵工 Icon_minitime周一 3月 22, 2010 9:27 am

指法例與現實矛盾影響職介所經營

業界:應禁持旅遊證自行搵工

【本報消息】澳門外勞職業中介協會會長歐陽廣球、理事長鍾健新表示,現時的《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的規定,不容許職介所接受非本地居民的求職申請或安排工作;現實中,有關當局卻接受持旅遊證件人士可透過輸入外僱程序在澳合法工作是一大矛盾,也影響了正規職介所的經營。

歐陽廣球、鍾健新表示,政府在輸入外僱方面有嚴格規定,但在現實中,不少來自內地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人士,卻多數先以旅遊入境自行尋找僱主,然後在入境期內,透過僱主或中介者到人力資源辦公室辦理合法工作的手續。把關部門沒有將旅遊簽註和工作簽註分開,變相“鼓勵”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外僱湧入,“憧憬澳門是一個自由尋找工作的天堂”,也令外勞職介所收入每況愈下。

職介所法例規定,法律不容許職介所接受非本地居民的求職申請或安排工作,倘違法,將按已招聘或安排的人數,每名科處一萬至四萬元罰款。他們聲稱,大多數外勞職介所守法經營,從正常途徑與事先獲澳門行政當局核准的外僱來源國家或地區內的當地職介所合作,將有意來澳工作的外地人士資料傳真到本澳從事外僱的職介所,供本澳僱主參考、選擇、決定,獲僱主聘請後方辦理“藍卡”,獲發“藍卡”後才正式工作。

他們表示,相關手續繁複,令不少僱主卻步,亦衍生不少來澳多年、熟悉本澳情況的東南亞人士,自行安排同鄉來澳,再直接介紹予有需要的僱主。據業界流傳,這種 “朋友搭朋友”搵工收費是二千多元,與業界收費相比低一半以上,至於會否有其他收費則不得而知。

業界表示,為保障外僱職介所能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下生存,促請政府仿效台灣和香港的做法,把“旅遊證”與“工作證”分開,嚴格禁止持旅遊證件的人士自行搵工,令外僱有序輸入、外僱勞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也接受政府諮詢業界修訂法規,重新規範職介所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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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過時 職介所介紹外傭模式變違法

居民豈非親赴外國請家傭?

【本報消息】勞工局早前發出新聞稿指出,根據法例,本澳職業介紹所不容許接受非本地居民的求職申請或安排工作。現實中,不少提供家傭介紹服務的職介所,往往安排僱主與有意從事家傭、未有工作許可的外地人士見面,似與法律抵觸;但若要跟足法律,卻不太符合實際的僱傭需求,有社會人士直言法例脫節,若居民需要聘請家傭,難道要親身到外國物色,再返澳辦理相關申請?

九四年法例不合時宜

隨着社會發展,現時不少家庭都需要聘請家傭。由於本地人多不願從事家傭行業,內地居民亦不可申請來澳從事家傭行業,多數來源於東南亞國家的外傭市場,應運而生;現時本澳不少職業介紹所亦為居民提供外地家傭介紹服務,作為主要的生意。不過,勞工事務局日前就職介所問題發出新聞稿,表示根據一九九四年頒佈實施的《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規定,職介所僅可為持有臨時逗留證,或持有容許在本地區居住證件的勞工作登錄或安排工作,也就是說,法律不容許職介所接受非本地居民(合法勞工除外)的求職申請或安排工作,倘違反該法律的規定,將按已招聘或安排的人數,每名罰款一萬至四萬元。

在實際操作中,提供家傭中介服務的職介所,通常會親自或透過中間人,由東南亞安排有意從事家傭工作的東南亞人士來澳。有關東南亞人士以遊客身份來澳後,在等候僱主聘請期間獲安排入住宿舍。當有本地居民到職介所要求介紹外地家傭時,職介所便會安排求職家傭供顧客揀選。由於顧客與求職家傭素未謀面,在揀中人選後,不少會要求求職家傭到寓所試工,認為合乎要求後,方會替家傭辦理非本地勞工咭(俗稱“藍卡”)。

僱主變冒請黑工風險

外地求職家傭在等候聘請期間只為遊客身份。倘按照上述法例理解,現時提供家傭中介服務的職介所,則普遍有抵觸法律之嫌。另一方面,僱主在安排求職家傭到寓所試工,由於求職家傭並無任何工作許可,即使僱主決定聘請,亦至少要一段時間才能為求職家傭辦妥“藍卡”,亦涉嫌聘用黑工。對此,不少聘用家傭的家庭亦有怨言,尤其是所謂“試工”的安排,明知有“請黑工”的風險,但若非如此,如何得知家傭是否合適?家傭市場長期欠缺規範管理,亦衍生了不少亂象,家庭飽受困擾,對外地傭工本身也不公平。

對於有關法律規定,有意見認為與本澳實際情況不合,職介所究竟如何能合法為居民提供介紹家傭服務,滿足本地居民聘請家傭的需要?難道居民需要聘請家僱時,必須要親身到外國物色,再返澳辦理相關申請?另一方面,現時不少來澳多年的東南亞人士已熟悉本澳情況,自行安排同鄉來澳,再直接介紹予有需要僱用家傭的居民,對規範本澳外地家傭行業造成相當影響。

此外,據當局解說,現行法例是不容許職介所向外地勞工收取任何費用,僅在為外地勞工安排住宿時可收取不高於其工資六分之一的住宿費,且應發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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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十六年與社會發展脫節操作性存疑

李靜儀:盡快檢討職介所制度

【本報消息】工聯權益工作部主任李靜儀表示,《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距今十六年,該法例部分條文已與現時的社會發展脫軌,出現法律漏洞,致使不少職介所質疑條文的可操作性,甚至懷疑法律有何存在意義。職介所為爭取生存空間,“走鋼線”為非本地居民安排工作,會否衍生違法行為?為免職介所繼續鑽空子、“走鋼線”,促請當局盡快檢討、釐清條文,重新規範職介所。

鑽空子中間人代介紹

李靜儀表示,雖然《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中規定,職介所僅可為持有容許在本地區居住證件的勞工作登錄或安排工作,但職介所為爭取生存空間,唯有鑽法律空子,業界再透過中間人代作介紹,再為居民提供外地家傭介紹服務,此等行為是否屬於違法行為?該法律只是不容許職介所接受非本地居民的求職申請或安排工作。

隨着社會的發展需要,人力資源需求大增,外地僱員的輸入無疑有助社會進步發展,不少企業需要聘請外僱擴展業務,居民則需要外地家傭照顧家人起居飲食,但企業、居民從何渠道聘請外僱,大多由職介所代為辦理,若政府所制訂的《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已過時,未能跟上社會發展需要,致漏洞百出,釀成職介所可以多重手續、甚至以法律的 “灰色地帶”為由,加收居民、企業,甚至外僱的聘用費,不足為奇,最終造成法律形同虛設,行政當局監管不力,被社會指責,自招苦果。

外傭試工涉僱用黑工

她促請政府盡快檢討法律,釐清條文,重新規範職介所職責。並強調,雖然法律過時,但法律仍有規管不容許求職外傭到寓所試工,故職介所不應以僱主要求求職外傭到寓所試工為由,不履行職介所的業務責任,未協助僱主聘請可靠的家傭;有關行為亦等同剝削外僱的勞動權益,屬違法行為,涉嫌僱用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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