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警受賄運違禁品囚五年半
同案助理員囚犯證據不足脫罪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審結一宗監獄行賄案,一等獄警梁育德被裁定五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其中一項未遂)罪名成立,重判監禁五年半;被控三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的囚犯陳德強,判囚三年三個月。合議庭庭長高麗斯宣判時譴責身為獄警的梁育德,以公務員身份受賄,行為嚴重影響特區政府及監獄執法形象。同案一名工場助理員及囚犯的利益輸送,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四名被告依次為梁育德,四十餘歲,一等獄警,重囚五年半;陳德強,四十餘歲,具累犯的加重情節,判囚三年三個月,他因綁架罪被判囚十一年半,兩案競合實質刑期將另行釐定。姓吳印刷工場助理員,五十餘歲;姓梁,四十餘歲,今年七月刑滿出獄。
判詞中指出,經分開聽取四名被告作證,再結合當時在監獄服刑的囚犯,以及廉署人員證言,雖然被告陳德強否認指控,但憑着被告梁育德毫無保留自認,法庭確認梁任職獄警期間,為囚犯陳德強偷運手提電話、配件及茶葉等違禁品入倉,藉以收取賄款。至於印刷工場助理員收受梁姓囚犯的賄款,為梁的同倉偷運手機充電器,因證據不足判處兩人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去年一月十四日,獄警梁育德透過在囚姓丁的“中介人”搭路,為囚犯陳德強帶三張電話卡及一個手提電話充電器,當他準備進入監獄上班時,被廉署人員拘捕。調查發現,梁自二○○七年底至被捕其間,曾三次攜帶電話卡、手提電話充電器及茶葉等進入監獄給予該名囚犯,並按所攜物品種類及數量收取報酬,合共收取陳妻給付的逾萬元賄款。
本案另指控梁姓囚犯於二○○八年一月協助同倉的囚犯行賄吳姓工場助理員,並安排一名釋囚交付“帶工費”予吳,作為偷運一部手提電話充電器及說明書進入監獄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