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補習服務納發牌制度
補習社發牌第二階段下月起公開諮詢
【本報消息】“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執照發出和監察制度”將於下月起作第二階段公開諮詢。文本採納首階段諮詢意見後作出多方面修改,包括新增幼兒階段補習服務的牌照申請;將補習社內屬於學習輔導空間的人均佔有面積下降至一點二平方米;要求為初中或以下程度學生補習的教師需至少具備高中學歷,但現職補習教師可獲豁免。按照規定,現有按原法令登記運作的補習社,只要運作硬體條件或執照持有人不更改,仍可按原法規運作及續期。
教青局延續教育處處長區錦明介紹,自去年四月首輪公開諮詢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執照發出和監察制度”,共收到二百多項意見,意見主要圍繞增設幼兒教育的補習服務、教學場所硬體設施的要求、學習輔導員的學歷要求、補習社運作監察等四方面,其餘在優化補習社申請發牌的程序、為家長提供更多選擇資訊等方面均有所涉獵。
降生均面積至米二
經過分析評估補習社狀況及社會實際需要後,區錦明指草案文本第二稿接納部分建議,包括接受補習社要求訂明可開辦幼兒階段補習服務的建議,過往的法規由於將補習服務的對象只訂定為小學及中學生,雖現時已有七間補習社提供幼兒服務,但一度處於“灰色地帶”,現明確後可為補習社申請牌照提供便利。
新文本對補習社內學習輔導空間的人均佔有面積作出新修訂,從第一稿每生不少於一點四三平方米的要求,降至一點二平方米。此外,連同走廊、洗手間等在內,補習社全面積不得少於每生一點五平方米,由於此為消防條例對社會設施人均佔有面積的最低安全標準,新申領牌照的補習社需同時滿足上述兩項人均面積要求才獲發牌。
發牌未規範接送車
文本第二稿的修訂方向還包括教學人員的學歷要求,第一稿限定小學至初中學生補習的補習老師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並預留一年時間供業界改善現有老師的學歷;第二稿中取消對原有登記或任職的輔導員的學歷要求,換言之,現佔全澳補習教師中百分之十六、僅具初中學歷的教師可繼續任職。
對於補習社接送車輛的規限及監管,教青局表示,“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執照發出和監察制度”重點關注補習場所內提供的服務,接送車輛的硬體設備、運載能力等已在交通道路法上有相關規定,不適宜再於發牌制度上體現。教青局指出,未來將就此與相關部門研究,希望為補習社接送服務訂明指引,但處罰條例應由相關部門負責。
文本第二稿將於下月十二日上載教青局網頁,並於當日起至五月十一日作第二階段面向公衆、業界的公開諮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