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藝館)“活化”以外的藝術
踱 迢
“活化”以外的藝術
文化園區內的藝術品遭破壞後,一群藝術工作者到活動的主辦當局文建會抗議,“人權與藝術的對立”在媒體報道中給凸顯,藝術當然不會本質地跟人權對立起來,但運用藝術的方法卻可能衝撞了某些價値觀。事件後,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認為要推廣文化藝術有很多其他場地、其他方法,“過去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將太多任務放在一起,未來亟需 ‘單純化’。”文化藝術完全不可以在歷史建築中發生嗎?在“跨界”、“跨文化”的世界趨勢中,“單純化”大概有倒退之嫌,況且問題是否出於不夠“單純”上呢?藝術家陳界仁便指出,在歷史的眞相沒有充分呈現之下,“貿然以藝術粉飾,反倒使藝術在這整個事件成為被權力操控的怪異角色。”問題其實出於歷史未被充分呈現之上。
香港活化工廈政策和台灣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事件,大概暫時不會在澳門發生,不過事件中涵蓋的議題,如活化歷史建築、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展以及藝術家承包政府活動等,都為當下的澳門文化政策提供了一些參考與反思,呼應着人們對“活化”文化藝術政策的期待。
藝術家偶爾在滿載歷史感的地方裡進行藝術展示或創作,當然風味十足,靈感充滿,像過去的婆仔屋,或者現在的牛房倉庫和瘋堂十號創意園;不過長遠來看,藝術文化眞正需要的是自由、自主的人文空間,而非被高度保護、滿佈“禁止”規條的老建築,閒置空間與閒置的歷史建築的“再利用”或“活化”不該被混為一談。從文物保護的角度看,歷史建築有它自己所承載的歷史意義,尤其在一個本土歷史仍需要深探和整理的地方,建築硬體給保存、修復後,如何充分地呈現它原有的歷史比它如何被“再利用”、“活化”和“產業化”來得重要;從文化藝術的角度看,我會提出一些問題:文化藝術,是不是要它“活化”了一些閒置空間或歷史建築時,才能說明它的價値所在?是不是要它具有產業化的潛質或傾向時,才應該被支持?在鋪天蓋地、由上而下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中,民間自發的藝文活動——不管是否具產業化的潛質,它的角色是甚麼?
(“園區”與“活化”·下)
踱 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