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戈平指本地法律實施人權公約本來不統一
澳可自行處理國際條約
【本報消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表示,通過本地法律實施人權公約的規定本來不存在統一的做法,只要能充分實施人權公約相關規定內容,澳門完全可採取符合自身情況的做法,無需、亦無必要仿效香港。但須注意的是,澳門現行法律是否已完全具備符合人權公約要求的各項單行法律,是否已具備落實人權公約的各項機制,否則要透過立法和其他措施改進。
饒戈平表示,條約的適用一般是針對主權國家而言,同一國家內的各個組成部分,實施條約方式理應一樣。澳門從來只是一個非主權的地區實體,不具自行選擇條約實施方式的法律地位。過去由於一直沿用和實施葡萄牙法律,因此澳門適用國際條約亦與葡萄牙一樣直接適用條約而無需轉化本地法律。
港澳實踐差異較大
澳門回歸祖國後納入中國的憲政體制,按理在條約適用方面應統一遵從中國內地納入為主、轉化為輔的方式,但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澳門被允許實行有別內地的制度,在條約適用方式上可保留自己原有的特色,既尊重和允許澳門在回歸後採用傳統的直接適用條約方式,也尊重和允許澳門在例外情況下採用間接適用方式,成為“一國”中的例外。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是該法中唯一涉及條約適用方式的條款,雖然與香港基本法第卅九條在實質內容上完成一致,但在實踐中,港澳兩地表現出較大差異。饒戈平解釋,承襲英國適用國際條約傳統的香港,回歸前為有效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個人權公約,專門制定《人權法案條例》,將公約中基本權利和自由轉化本地法律實施,是典型的轉化適用條約方式。然而,澳門特區則採用了履行條約的“自己辦法”。
單行法欠缺宜立法
他表示,不論回歸前或回歸後,澳門立法機關都沒有專門將公約規定轉化為本地法律的立法過程,通過現有的各個單行法律實施,即融化在或同步於本地法律的執行過程中。饒戈平指出,通過本地法律實施人權公約的規定本來不存在統一的做法,澳門亦無需、無必要仿效香港,只要能充分實施人權公約相關規定內容,完全可採取符合自身情況的做法。
實際上,澳門過去已透過完善法律以保護居民的基本權利和個人權利,如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改有關集會權和示威權的法律;增加《法律和法院的運用法律》條文,規定在司法訴訟或刑事調查任何階段,澳門居民或特定當事人不論地位如何,都有權獲律師協助;通過《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等;此外,亦設立紀監會等。但他指出,要注意的是澳門現行法律是否已完全具備符合人權公約要求的各項單行法律,是否已具備落實人權公約的各項機制,倘尚有欠缺或瑕疵,則宜透過立法或其他措施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