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諮委法律組續議工程競投制度
估計多開一至兩次會議便可完成法規討論
【本報消息】舊諮委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組昨日繼續討論《甄選企業以推動舊區重建工程的公開競投制度》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小組召集人黃顯輝表示,小組建議政府盡早訂明重整樓宇及區域的地積比率、發展規劃,以及所需技術等,讓有興趣參與競投的實體盡早預計參與競投的成本及風險,從而訂出最低收購價格。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組於昨日上午十一時在舊諮委會議室舉行會議,討論法規內的“競投”部分,並聽取跨部門小組介紹法規與現行競投政府工程法規的比較。
黃顯輝會後表示,工作小組成員多關注競投規則的可操作性。其中小組建議在“競投計劃及投承規則”內,訂明重整樓宇及區域內相關技術、地積比率、發展規劃等,讓有興趣參與競投的實體有足夠條件計算其參與競投的成本及風險,訂出收購單位的最低價格。
此外,重建工作可涉及多個部門範疇,因此小組建議將開標委員會的組成條文,以“相關實體”字眼取代現時列明具體部門的做法,增加處理相關制度的靈活性。
黃顯輝表示,法規引入的協商會議制度,主要是讓已被接納標書而未被排除的競投者,按程序與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協商標書條件。這個做法於其他地區已經存在,且行之有效,但對於澳門來說則是較新的措施,小組下次會議主要會聽取政府跨部門小組有關介紹並開展討論。黃顯輝估計,小組約需多召開一至兩次會議便可完成是項法規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