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在權促整合廣告業法律
【特訊】立法會議員吳在權表示,隨著博彩業開放,帶動周邊的零售、娛樂、酒店等多個行業的規模迅速擴大,不同範疇的商業推廣宣傳也相應增加。與此同時,特區政府表明著力推動會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以達致產業適度多元化,相關政策無疑為澳門廣告業界帶來了黃金發展機遇。然而,有業界人士卻反映,偏偏由於相關廣告的法律、法規嚴重滯後,反而造成了經營上的困難,尤其是本土的中小型廣告公司,非但沒法做大做強,連生存空間也越來越窄。
他指出,本澳並沒有統一的「廣告法」,規管廣告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分別有第七/八九/M號法律、第二八/二00四號行政法規核准之《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三0/九五M號法令、規範廣告合同的商法典第七百二十條至第七百四十六條、規範廣播機構所發放廣告的第八/八九/M號法律第五十五條及續後條文以及規範照明廣告第二/九一/M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三款等等,頗為龐雜,而且互不協調。目前,要在澳門刊發或設置一些需要規範的廣告,首先要向民政總署提出申請,對受特別管制的廣告,例如醫藥、博彩娛樂、文化遺產方面等,除民政總署以外,須分別再經衛生局、博監局和文化局審查。可謂政出多門,由於缺乏明確的審查指引和劃一標準,批覆時間長短不一,而且批核時經常出現雙重標準,令業界無所適從。例如,按廣告業界反映,有中小企多次按程序申請,在公司建築物外掛廣告牌,除了諸多限制外,多次申請被駁回;相反,法律規定要嚴格監管的博彩活動廣告,卻形形色色散落於各處,部分可能未經審批,仿佛不報不理,變相違法不報的撿了便宜,奉公守法的反而食了大虧,這種陋規陋習持續下去,實有礙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為此,吳在權四月一日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本澳現行有關廣告業的法律、法規嚴重滯後,當局的審批又政出多門,執行的標準不一,令廣告業界生存困難,已是不爭的事實,業界亦多次向當局反映,要求完善相關法律的迫切意願。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於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覆陳明金議員和本人的書面質詢時,亦提到會因應廣大市民的訴求、廣告行業的發展需求,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狀況,對有關廣告活動的規範及其執行成效進行適時的檢討。但相隔一年多,仍未見當局有任何修法動態。請問行政當局,要到何時方進行檢討有關廣告活動的規範工作與修改、整合現有規範廣告業的法律、法規?
二、二0一0年施政方針表示「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奠定持續發展根基。發展其他適合澳門發展的服務行業,重點加快培育和發展會展業、文化創意產業、物流業等」。透過各式各樣的廣告活動媒介將有效推廣、建立品牌、塑造形象,有助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請問行政當局,為使廣告活動配合特區政府促進經濟適度多元政策,會否考慮設立專責部門,制訂統一的指引,負責對各類廣告的設置、刊發以及廣告內容的申請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