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傭僱主免交 製造業減半 外僱聘費月繳每名二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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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家傭僱主免交 製造業減半 外僱聘費月繳每名二百 周三 4月 14, 2010 11:59 am | |
| 家傭僱主免交 製造業減半
外僱聘費月繳每名二百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將於本月廿六日隨《聘用外地僱員法》同日生效。法規規定僱主每月需為每名外地僱員繳付聘用費兩百元,僱主不在既定期間內到社會保障基金繳付聘用費,將按每名外僱罰款三百至一千元。聘用家務工作外地僱員(家庭傭工)的僱主則獲豁免繳付聘用費。為扶持製造業,聘請外僱的製造業僱主有權獲減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費。
費交社保逾期將罰款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是根據立法會於二○○九年十月九日通過的《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草擬,旨在規範關於發給外地僱員的聘用許可及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的行政程序,以及外地僱員聘用費的繳付等事宜。換言之,《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已包括《聘用外地僱員法》要求制訂的三項行政法規。
法規規定,人力資源辦公室為審批聘用外僱的申請,可以採取若干措施,包括要求申請人遞交適當的補充資料、要求公共實體提供資料及意見,以及要求進入僱主的場所。在聘用費方面,法規規定僱主每月需為每名外地僱員繳付聘用費為兩百元。
梁慶庭解釋,本澳有三萬多家企業,其中百分之八十二是五人以下的中小企,故當局在衡量後訂出上述的合適金額。聘用費將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的收入,僱主須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繳付前一季的聘用費,倘僱主不在上述既定時間內繳交款項,將按每名外僱罰款三百至一千元。
設定減豁免徵收機制
不過,《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也設定了聘用費減免及豁免徵收的機制。凡從事第一一/九九/M號法令第一條所包括的工業活動(即製造業)的僱主,有權獲減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費,以作為特區政府對製造業的扶助措施。據統計資料顯示,今年三月底,在澳工作的外地僱員人數為七萬二千八百四十三人,其中製造業佔六千一百九十七人,涉及的企業四百一十二家。
梁慶庭表示,考慮到本地居民願意從事家務工作的較少,家務工作外地僱員又是非產業僱員,其工作不會為僱主帶來任何直接經濟利益;且引入外地家務工作僱員,有助釋放本地勞動力,從而減低對外地產業僱員的需求,對本地勞動市場帶來裨益,故決定豁免聘用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僱主繳付聘用費。至今年三月底,澳門有家務工作外地僱員一萬六千二百五十八名。
保障本地人就業權利
法規亦處罰三項違法行為,包括由社會保障基金將監察僱主有否在既定期間內繳付聘用費,倘僱主不在既定期間內繳付聘用費,將每名罰款三百至一千元;二、獲許可聘用家務工作僱員的外地專業僱員倘未取得許可而替換保證人,由勞工局監察並處罰;三、獲發身份認別證的外地僱員在具職權當局要求時不能出示該證,由治安警察局監察。
另一方面,梁慶庭透露,行政會在討論法規的過程中,充分注意本地工人的就業權益。為了貫徹實施《就業綱要法》相關規定,特區政府決定在短期內訂定獨立的行政法規,進一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權利,使相關部門在執法時更有法可依,以體現特區政府保障本地工人就業的決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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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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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五方面堅守輸外僱政策
人資辦:違規處罰更嚴厲
【本報消息】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黃志雄表示,人資辦在五個方面堅守輸入外僱的政策,以公平、公正及實事求是的態度執行審批,致力保障本地僱員的就業權益。同時將積極配合《聘用外地僱員法》,不時檢討和完善外僱的審批程序,以本澳整體利益為依歸。現時審批非專業性外僱的申請時間一般為三個月、專業性外僱的申請時間為兩個月。
審批按綜合因素考量
黃志雄表示,《聘用外地僱員法》將於本月廿六日生效,除規範對外僱的法律保障外,對於違規人士的處罰將有更明確和更嚴厲的規定,故更有效保障本地居民的就業權益。
特區政府一直堅持輸入外勞作為補充本地人力資源的缺乏或不足,在同工同酬、公平對待及在優先聘用本地工人的原則下補充勞動力。人資辦在審批每個申請的過程中,按照特區的政策、勞動市場及經濟產業的需求、僱員的體能、具備的培訓及工作經驗與崗位的適合程度、作為申請人的僱主在履行對僱員的義務方面所具備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而定。
加強查核循五點操作
特區政府輸入外地勞動力大前提是優先保障本地僱員的就業及權益,人資辦循五個方面操作:
一是與勞工局的聯網,查核申請企業透過該局招聘本地僱員的情況,及在該局登記尋找擬輸入外僱所擔任職位的本地求職者人數及要求的薪金水平。
二是人資辦根據財政局及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提供的資料,核實申請企業的營運狀況。
三是人資辦在個案分析過程中對一些申請資料存疑企業出訪。根據出訪實況評估,核對企業在申請表中申報的內容真實性,如可能虛報本地僱員人數、可能作虛假入息聲明(家傭)、同一本地僱員同一時間被多個不同名稱商號在社保中供款等,除不予批准相關申請外,更將資料交予相關部門跟進。換言之,出訪不會通知申請人,旨在核實僱主所申請的外僱人數、擁有本地人數與交付人資辦的資料是否相符。
四是每一個申請須如實填報相關的表格,包括企業“有僱員職位及薪金明細表”及“過去十二個月聘用僱員總數”,以說明本地僱員從事的職位及有否持續和積極聘用本地僱用;並參考社保供款資料與其申報作比,進一步核實聘用本地僱員的實況。並在批示中加入企業獲得外僱許可而必須遵守的義務,保障受聘的本地僱員不會因企業獲批外僱名額而被解僱。
五是持續與勞工局、治安警等訊息互通,對企業使用外僱情況持續跟進及監管。
聘外僱企業與日俱增
黃志雄表示,自人資辦於○七年成立後,擁有外地僱員的本地企業實體數量較大,○七年六月有三千二百二十八間、○七年年底有四千二百九十三間、○八年年中有五千五百三十四間、○八年年底有六千五百九十七間、○九年六月有六千八百多間,可見擁有外地僱員的本地企業實體數字不斷增加。
基於不少中小微企申請,同時所批出的外僱需於一兩年後要續期,令審批壓力不斷增大,新申請時間較長,但強調審批速度快並不代表會大量批出外僱,人資辦祇會加快處理外僱的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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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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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本月廿六日實施
外僱可享有薪假期
【本報消息】勞工局長孫家雄昨日在《聘用外地僱員法》宣傳活動記者招待會上表示,《聘用外地僱員法》實施後,僱主不用為外僱繳納社保,但僱主需為外僱繳納聘用費,這項費用與保障外僱權益不構成關係。外僱法在保障本地勞工階層優先就業的同時,賦予外地僱員在勞動合同中享有《勞動關係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及工作條件,故提醒僱主在強制性勞工假期,外僱有權在當天享受有薪假期;外僱法於本月廿六日生效,有關方面將通過電子及報章進行新法推廣,並舉行講解會,向居民介紹條文細則。
僱主需按新法作準備
記者會於昨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勞工局三樓會議室舉行,勞工局長孫家雄,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黃志雄,治安警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鄭錦華,中華總商會副理事長黃國勝及工聯副理事長林香生等出席。
孫家雄指出,《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在即,僱主需按法律要求作好準備。《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僱主須與外僱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上必須有各方的詳細身份資料及住所、僱員的職級、職務及訂立和生效日期等。強調合同一定是具備確定期限且不會轉換成不具期限的合同,其期限不可超過政府批准聘用許可的期限。
五一即享假期或補償
其次,僱主須協助外僱在澳門的銀行開立帳戶,因法律規定支付報酬方式必須是僱主將工資存入外僱帳戶,以便確保外僱祇能從其本身的銀行帳戶內取得工作報酬。
此外,五月一日是該法律生效後第一個強制性勞工假期,結合《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條及《勞動關係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所有外僱(包括家務工作僱員),均有權在當天享受有薪假期,除非僱主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有需要該僱員提供工作,但同時僱主必須對該僱員作出不低於法律最低要求的補償及補假。
黃國勝冀《聘用外地僱員法》保障本地工人就業的同時,緩解各行業人資短缺的困境。他相信廣大企業和中小商號,希望政府能結合澳門經濟轉變為服務業為主的客觀現實,予中小商號更多靈活手段處理勞資問題,推行便民措施,簡化行政手續,進一步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將辦一系列推廣宣傳
黃志雄表示,《聘用外地僱員法》中外僱可受聘為專業外地僱員、家務工作僱員及非專業僱員,外地僱員可由僱主直接或透過獲發准照的職業介紹所招募。此外,為配合本月廿六日新法的實施,所有外僱申請表格將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並於《政府公報》內刊登,有關表格可在《公報》刊登之日起,在人資辦網頁及外僱綜合資訊網內下載。
為進一步推廣《聘用外地僱員法》,有關方面上月已印製相關條文書冊,本月將進行電子傳媒推廣、報章法律專欄及宣傳單張、講解會及設立外僱綜合資訊網,如十五日將播出電台特約節目、二十日播出諮詢奉告,各大中文報章的法律專欄作推廣;本月十七、十八日下午三時在世貿中心五樓舉行兩場講解會;廿一日在中華總商會為會員舉辦講解會;及後與工聯、部分企業和社團合作舉辦講解會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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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回復: 家傭僱主免交 製造業減半 外僱聘費月繳每名二百 周三 4月 14, 2010 12:00 pm | |
| 徵聘費須用得其所
開徵聘用外僱附加費,歷四年多討論、推敲,終於在本月底起實施。下一步要觀察的是,開徵聘用費,是純粹墊高聘用外僱的成本,令外勞不再“廉價”?還是讓僱主“良心發現”,認識聘用外僱需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政府徵得聘用費後,怎樣資源再分配?本地僱員與外地僱員之間的“心結”,大企與中小企、微企之間的“心結”,是化解,抑或收緊?
企業勢難低薪聘外僱
二○○五年,適值澳門經濟起飛,大型博企落戶本澳牽扯人資市場,外僱人數開始攀升。同年底,政府宣佈將研究、協商,爭取在二○○六年上半年實施徵收外地僱員附加費的制度,收費將用於:一、培訓失業人士,尤其是中年的失業人士,使其盡快提升重新就業的信心和能力;二、研究並逐步嘗試把部分費用,連同政府另外的資源投入,用於補貼本地中小企在聘用本地僱員方面的薪酬支出。
構思提出以來,社會大體接受,但就附加費的金額、該不該“一刀切”收費、不同行業及不同工種的外僱附加費的標準是否有所區別,以至部分中小企期望獲適當減免甚至豁免繳費等,有着不同的意見。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講過,聘用外地僱員的聘用費,按人頭而定,企業聘用外僱的人數越多,收費較多。政府徵收附加費的目的,不是藉此增加政府收入,而是應社會要求,提高企業聘用外僱的成本,使企業不能以低薪聘用外僱,削弱本地居民的就業權益。
監管僱主有否扣薪酬
時至今日,即使沒有聘用費,外僱已不見得怎樣“廉價”。以收費作為調節人資市場的槓桿,作用未必很大。反而,外僱政策是否協調、與整體人資市場是否相適應,及部門審批的鬆與緊、行政效率等,於資方而言,可能較收費更為關切。於勞方而言,《外僱法》簡簡單單的一行字“徵收聘用費所得用於社會保障用途”,顯然未能明確回答這筆每月逾一千萬元(以現有外僱人數計)的聘用費今後的用途和分配問題。儘管《外僱法》三令五申,嚴禁僱主把聘用費從外僱應得的工作報酬之中扣減,但如何落實到監管,同樣值得關注。
本報記者 奇 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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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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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聯促釐清法規抵觸內容
就《聘用外地僱員法》即將生效,工聯副理事長林香生認為,法律部門必須向有關執行“外僱法”的部門澄清,《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即第17/2004號行政法規中與“外僱法”相抵觸的內容,以免打黑工作出現法律真空。與此同時,各部門必須切實執行“外僱法”八項原則;人資辦必須定期公佈企業申請外僱數量、批准及處理外僱方面的資料。
工聯理事長陳錦鳴表示,本澳不少行業尤以製造業從業員面臨失業,故如何修例保障本地工人就業權益,是重中之重。外僱法補充法規未有作針對性的安排及應對措施,還望當局再考量。由於本澳現時仍未有法例規管外僱輸入總量,亦未有清晰訂明各行業的外僱與本地就業工人比例,當局有必要增加外僱輸入的透明度,適時公佈數字,避免外界存疑。
工聯副理事長林香生則表示,按《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監察《聘用外地僱員法》執行屬勞工局職權。建議勞工局增聘人手應對及執行《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卅二條及卅三條的條文規定,阻嚇外地僱員、僱主、職介所違規。與此同時,建議法律部門盡快向有關執行“外僱法”的部門交代,部分現行的行政法規、批示已基於“外僱法”的出台抵觸而廢止,特別是“外僱法”究竟與《禁止非法工作規章》中哪些條文相抵觸,以免打黑工作出現法律真空。
工聯希望《聘用外地僱員法》透過勞、資、政府三方的宣傳與推廣,使其植根社會,切實有利於經濟發展,同時能聚焦到優先聘用本地工人,本地工人再不會因輸入外僱而“受苦、受難”。
本報記者 報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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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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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聘外傭僱主不用繳費及社保登錄供款
關翠杏憂雙免釀管理混亂
議員關翠杏對“外僱法”頒佈近半年,原來承諾訂定的三個行政法規,至今只完成外僱聘用費徵收,因未透過法規確立優先保障本地就業而失望;豁免聘請外地家傭的僱主繳付聘用費,憂“外僱法”生效後,有關僱主不用在社保登錄供款,可能造成管理混亂。
議員關翠杏表示,《聘用外地僱員法》開宗明義規定,聘用外地僱員是為了在沒有合適的本地僱員或合適的本地僱員不足時,以同等的成本及效率條件補充勞動力。“外僱法”的核心,是如何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權益。政府表示會透過行三個行政法規訂定“外僱法”的執行細則,然而,自法律去年十月頒佈至今,政府只完成有關外僱聘用費徵收的行政法規,她對此非常失望。
長期的累積個案顯示,要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不能任由企業隨意申請、政府無節制審批。因此,政府必須盡快完成有關補充法規,訂定外僱總量和企業、行業比例,定期調整,負起時刻留意企業、社會的就業、失業情況。設立由勞、資、官三方組成的監督機制,處理外僱申請、審批和用人不公的投訴。
關翠杏指出,政府豁免聘請外地家傭的僱主繳付聘用費,在“外僱法”生效後,“聘用外地勞工的僱主,為繳付有關法例所規定的聘用費,須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即已聘請外籍家傭的僱主不用在社保登錄供款。最近揭發多宗家傭輸入不規則個案,均與社保供款資料不脗合被揭發。日後外籍家傭僱主“雙免”(免供聘用費、不用登錄社保供款),日後外籍家傭是否真正從事家傭,增加不規則行為調查、核對的難度,擔心日後外籍家傭管理混亂。“雙免”解除僱主應承擔的社會義務,政府立法的取向令人費解。
此外,隨着社會轉型,即使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透過設立跨工區、CEPA安排及外勞配額等大量保護扶持政策,製造業仍難有起色,並步入夕陽階段。應是時候評估廉價勞工對製造業的扶持作用。製造業僱主獲減收五成聘用費,難對行業收長遠扶持之效,認為政府應適時評估扶持方向,如應協助企業自強不息,擴展生存空間,開拓市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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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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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食業:增成本添壓力
酒店業:現時尚可負擔
有飲食業界人士認為,外僱聘用費只會令經營者“百上加斤”,預計會帶動物價上升,增加的成本最終會轉嫁消費者身上。酒店業則認為,按本澳今年旅遊業發展,預計業界今年內仍可承擔有關費用,但不排除競爭越來越大時,亦會加價或減省成本。
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副理事長馮健富表示,該法律醖釀已久,業界一般已有共識,相信整體立場都會支持。對於外僱聘用費每人每月二百元則“唔算貴又唔算平”,尚可接受,相信增加的費用不會以外僱薪酬“抵銷”。但對經營者必然是“百上加斤”,成本上漲,預計會帶動物價上升,增加的成本最終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他指出,本澳飲食業的洗碗工或清潔工嚴重缺人,個別微型餐飲業聘用外僱才能稍為紓緩;但按照外僱比例微型企業只有一至兩個配額,人力資源仍然緊張。馮健富強調,飲食業的工作環境符合衛生標準,且洗碗工及清潔工薪酬亦超過五千元,呼籲本澳失業工人考慮入行。該會月內將舉行會議,了解業界對該法律的反應和應對策略,收集有關意見。
澳門酒店旅業商會會長陳志杰表示,本澳酒店業人力資源向來緊張,外僱員工比例約佔一半,如一家約有三百間房間及有餐飲部的酒店,員工需求約三百人,外僱則約佔一半;故認為每名外僱聘用費每月二百元,將大大增加酒店的經營壓力。
他指出,今年底至明年初將有兩項大型酒店項目落成,預計今年底將有不少酒店會大量流失員工。按過往經驗,在二○○四至二○○六年期間,本澳多項大型項目落成之際,當時酒店員工的流失率約百分之卅五至四十五,預計今年亦將有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左右的流失率。
陳志杰認為,按現時本澳旅遊業的發展狀況,酒店入住率和房價與去年同比均上升,按現時外僱平均薪酬約六千元計算,每名外僱員工每月增加二百元,升幅不算太大,相信業內在今年內仍可承擔有關費用;但不排除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業內競爭越來越大時,酒店無法承受時會掀加價潮,或考慮取消個別部門減省開支,但強調有關情況最終仍需視乎不同酒店的經營狀況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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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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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製造業認收費合理
建造商會理事長羅啟中贊成徵收外僱聘用費;製造業則支持減收五成費用,廠商會理事長賀一誠表示,措施體現政府關懷行業,該會將向會員解釋有關費用;對於社會關注外僱聘用費會轉嫁工人,賀一誠認為這是僱主責任,但相信不會出現此情況。
賀一誠表示,行業發展艱難,澳門成本高企,需要外僱填補人力資源不足維持經營。明白《聘用外地僱員法》中設有外僱聘用費,商會亦向政府反映希望支持製造業,減收五成決定體現對行業的關懷。廠商會將與會員開會,講解有關費用的情況。至於社會關注企業會否把費用轉嫁工人,變相由工人支付,賀一誠指出,支付聘用費是僱主責任,但相信不會轉嫁予工人,這亦不符合法律精神。
有廠商表示,目前製造業外僱聘用設有比例制,礙於本地工人流失嚴重且沒有新人入行,難以請足工人開工,期望政府放寬審批外僱,讓製造業隨經濟回暖復甦。
羅啟中表示,支持有關費用,二百元亦屬合理水平。另外,現時建築業外僱最低日薪為四百五十元,但很多外僱為爭取來澳工作,每每收不足最低日薪,衍生了中間人從中削剝。建議僱主不降低四百五十元日薪,但抽取當中一個百分比作為聘用外僱基金,避免部分人從中抽取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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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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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逗留聘用許可期效
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鄭錦華在推廣《聘用外地僱員法》記者會上,提醒《聘用外地僱員法》中外地僱員及僱主的逗留許可、聘用許可失效問題,免因疏忽觸犯法律。
鄭錦華表示,就《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相關補充性法規規定,外地僱員及僱主須注意幾個情況。外地僱員必須獲治安警察局批准以僱員身份在澳逗留後,才可合法在澳工作;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被廢止,又或因有關期限屆滿而失效,則未經過六個月不得向同一外僱發給新的許可。但下列情況除外,即逗留許可因有關期限屆滿而失效,新的逗留許可是由有關失效發生時僱員所屬的僱主提供申請;逗留許可的廢止純粹是僱主獲給予的聘用許可被廢止而產生的後果;逗留許可的廢止或失效是源於勞動合同失效,或源於勞動合同經與僱主協議或出於僱主的決定而終止,又或源於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僱主方面,若從獲得聘用許可或其續期起計六個月內從未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申請僱員的逗留許可;僱員逗留許可或其續期的程序發起後,基於可歸責利害關係人的原因使程序停止進行三個月;按聘用許可獲聘用的僱員不在澳連續超過三個月,但屬於按不記名許可聘用,且有關僱員已被請求替換,不在此限。上述情況,將導致聘用許可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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