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犯罪最高可判監十年
電腦犯罪最高可判監十年
電腦和互聯網科技日新月異,因此亦衍生出各種各樣的電腦犯罪。根據司法警察局統計,有關電腦犯罪的案件近年逐漸增多,由○六年的八十一宗,上升至○八年的一百四十一宗,今年截至七月份亦已錄得五十三宗。因此,特區政府為了打擊電腦犯罪制定了《打擊電腦犯罪法》,並於八月六日起正式生效。其實現行《刑法典》早已對一些利用電腦作出的犯罪(例如透過互聯網誹謗及侮辱他人、公然教唆他人犯罪等)有所規範,相信配合《打擊電腦犯罪法》,將更有效對電腦犯罪作出監管。《打擊電腦犯罪法》規定了八種電腦犯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現把該八種犯罪分成四個範疇作簡介:
有關電腦系統的犯罪
我們透過互聯網打開資訊之門,利用網絡連接世界各地取得豐富資訊。但同時亦可能有心懷不軌的人,透過這扇“大門”入侵我們的電腦系統,例如黑客入侵電腦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打擊電腦犯罪法》規定了“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任何人存有不當意圖,未經許可進入他人電腦系統,即屬犯罪。當然如果事前得到別人許可,例如對電腦進行測試、保護及維修等便不屬犯罪。
除了受到“入侵”,電腦系統有時亦會受到“干擾”,凡以輸入、傳送、損壞電腦資料等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正常運作,均有可能觸犯“干擾電腦系統罪”。例如:惡意向他人電腦傳送大量資料、發放電腦病毒等,最高可被判監十年。
有關電腦資料的犯罪
電腦資料內可能包含私人文件、照片等,如同我們的財產一樣是有價值的,不容他人隨意侵犯。所以《打擊電腦犯罪法》規定了三種犯罪以對電腦資料作出保障:
(1)如果有人未經同意,例如幫人維修電腦時,擅自取走或使用他人電腦內的資料,便有可能觸犯“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2) 若果是利用技術手段,包括使用技術設備取得他人電腦內的資料,便會觸犯“不當截取電腦數據資料罪”。例如:使用電子裝置、電磁儀器等截取他人電腦資料;
(3)此外法律亦規定“損害電腦數據資料罪”,不論是以破壞、刪除或變更等方式損害他人電腦資料亦屬犯罪。若果損害的資料具有特別價值,例如:具有重要的藝術或歷史價值時,有關處罰甚至會相應加重。
電腦偽造及詐騙的犯罪
電子文件在我們日常生活的應用愈來愈廣泛,例如銀行交易、會計業務等也經常使用。不過電子文件其實和紙質文件一樣,同樣有機會被人假冒偽造。若果有人未經許可製作或改製電子文件內的數據資料,目的是用作證明用途時,產生和被偽造文件的相同效力,即屬“電腦偽造罪”,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除了偽造電子文件外,不法之徒還有可能利用電腦進行電腦詐騙:“電腦詐騙罪”和一般詐騙罪不同的地方,是電腦詐騙必須要用操控電腦的手段犯罪,即以輸入或更改電腦資料、干擾電腦系統運作等方式,為牟取不法利益而使他人財產有所損失。例如侵入他人的網上銀行帳戶詐騙款項,便有可能觸犯電腦詐騙罪。
提供電腦裝置或資料的犯罪
除了作出電腦犯罪的人要負上法律責任,即使沒有直接作出犯罪,但向他人提供(包括製造、進口、出售、分發)用作電腦犯罪的電腦裝置或資料,亦有可能觸犯“用作實施犯罪的電腦裝置或電腦數據資料罪”。例如:提供能破解電腦保安密碼的軟件供他人入侵電腦系統。當然,如果是獲許可進行電腦測試的情況下,向他人提供破解密碼的軟件便不屬犯罪。
其實要防止電腦犯罪,除了法律監管外,大家平時亦應注意電腦安全的保護。例如:定期更新防毒軟件、使用安全密碼、安裝防火牆及偵測系統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打擊電腦犯罪法》第4條至第1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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