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兒童性侵犯交流會探討完善保護
與會者:予權責部門介入權伸正義
【本報消息】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護兒中心上月舉辦“預防兒童性侵犯”跨部門專業交流會,多個政府部門及民間服務機構代表與會。由於現時本澳法例對兒童保護未足,建議當局修例允許權責部門承擔和具備介入權力,為兒童伸張正義。建議政府在擬就中的“家暴法”內,加入保護兒童元素及盡快出台法例,以配合社會實際狀況,完善保護兒童的工作。
性侵兒童案上升三成
根據當局公佈去年兒童性侵犯案件有廿二宗,較前年上升近三成,升幅顯著。回顧去年接連發生的多宗兒童性侵犯個案,當中受害人為侵犯者的至親,再次敲響社會大衆對兒童性侵犯問題的警號。多年來國際上不斷探討及完善保護兒童的機制,對如何保護兒童議題甚為關注。
為交流和探討本澳兒童保護工作,防止虐待兒童會護兒中心上月三十一日舉辦“預防兒童性侵犯”交流會,期望透過跨部門跨專業的分享及意見交流,討論在保護兒童工作所遇到的困難,探討現時法律和機制上不完善和應改善地方,並將與會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向政府反映,促請政府完善保護兒童工作的具體措施和守則。
是次交流會由防止虐待兒童會委員雷張慎佳主持,出席部門及機構包括檢察院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和律政廳、衛生局山頂醫院、社工局、婦聯勵苑、聖公會星願居、鮑思高青年村聯會、鏡湖護理學院、理工學院、浸信中學、海星中學、巴波沙中葡學校,以及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三名委員、中心主任及社工共三十七人。
綜合與會者建議,是次討論的重點包括:一、分享各機構和社工處理的經驗;二、參與相關工作期間遇到的限制和困難;制定處理個案的流程和守則。會上並分享了香港的心得,建議澳門特區政府訂定一套適合澳門應用的流程和守則,鼓勵民間團體成立小組先訂定相關流程和守則。
侵十二歲以上半公罪
現時,根據本澳《刑法典》規定,十二歲以下兒童被性侵犯屬於公罪,檢察院毋須經父母同意便可檢控侵犯人,以起保護兒童的角色;但十二歲以上兒童屬於半公罪,需要父母提出追究方能檢控。但如果父母任一方或親屬,對介乎十二至十六歲兒童作出重要性慾行為時,具備親權父母任一方或受害人不作追究時,案件難以提交檢察院審理,故兒童仍處於無助及危機中。
基於上述狀況,尤其在處理侵犯者為父親案件中,若單靠社工或前線人員進行教育工作,勸喻和鼓勵家長或受害人報警追究方能檢舉侵犯人。顯見,法例未足以保護兒童。保護兒童工作為社會責任,具親權的父母或受害兒童不追究責任,政府及警方有責任檢舉事件,建議政府修例允許有權責部門承擔和具備相關介入權力,為兒童伸張正義。交流會上提到“家暴法”正擬就中,建議政府加入保護兒童元素,並盡快出台,以配合社會實際狀況,完善保護兒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