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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騙取社保個案趨增 政府與三常會達共識新法增嚇阻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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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內容
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騙取社保個案趨增      政府與三常會達共識新法增嚇阻性條款 Empty
發表主題: 騙取社保個案趨增 政府與三常會達共識新法增嚇阻性條款   騙取社保個案趨增      政府與三常會達共識新法增嚇阻性條款 Icon_minitime周二 4月 20, 2010 11:50 am

騙取社保個案趨增

政府與三常會達共識新法增嚇阻性條款

【本報消息】政府指去年領取社保養老金人數為三萬二千多人,較○八年增加六千多人,騙取社保給付個案有上升趨勢。政府與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達成共識,在社保新法中加入嚇阻性條款,不當領取社保給付的責任屬受益人本身,除須退回款項,行政委員會視乎情節嚴重程度,最高可中止受益人全部社保給付二年,若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社會保障制度》法案,社會保障基金主席馮炳權、立法會副主席賀一誠等列席會議。

不當領取須退回款項

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介紹會議情況時表示,根據政府提供的資料顯示,○八年共有二萬六千多人領取社保養老金,支付了三點六億元。由於領取社保年齡由六十五歲降低至六十歲,○九年領取社保養老金人數為三萬二千多人,雖未有支付數字,但發現騙取社保給付個案有上升趨勢。

嚴重可中止發放二年

三常會昨日與政府代表就“社保制度”達成共識,認同有必要在新的社保法律增加阻嚇性條款。即受益人被發現不當取得社保的責任,是由受益人造成,如提供不實、虛假資料等,法律賦予社保基金行政委員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可視乎情節的嚴重性,除了要求受益人退回所領款項,最高可中止向其發放部分或全部社保給付二年。若涉及刑事責任,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涉刑責移送司法機關

現行規定,若社保發現有人不當領取社保給付,只要求其退回款項,或中止該項給付一至二年。委員會認為,由於社保給付是由公帑撥款和供款組成的社會福利,有必要確立此阻嚇性條款,將中止給付擴大到受益人的所有社保給付,以阻嚇不當領取社保行為發生;並會詳細表述疾病津貼、失業津貼給付等,防止不規則行為發生。

熱論卅年標準供款期

委員會上次會議曾出現熱烈討論的“以三十年為標準供款期”問題。經政府解釋後,絕大部分委員認同政府的建議。認為這樣的劃分可令受益人的供款義務與權利更好地對接,與鄰近地區的安排相若,並參考與公務員退休制度有關取領退休金的規定。尤其出於對社保基金未來財政保障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認為以三十年為標準供款期的劃分是恰當的。亦有意見認為,這一劃分與現時規定連續供滿五年的規定出現很大差距。

委員會周四下午三時半繼續舉行會議,討論《社會保障制度》法案餘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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