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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僱費用難免轉嫁消費者 許世元籲工商界中小企守法有困難可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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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外僱費用難免轉嫁消費者 許世元籲工商界中小企守法有困難可反映   外僱費用難免轉嫁消費者      許世元籲工商界中小企守法有困難可反映 Icon_minitime周四 4月 22, 2010 12:51 pm

外僱費用難免轉嫁消費者

許世元籲工商界中小企守法有困難可反映

由多個政府部門與中總昨日合辦的《聘用外地僱員法》講解會,中總理事長許世元表示,外僱法下周一實施,當中的外僱聘用費、住宿條件規範等,無可避免對僱主造成負擔,如飲食業等,可能會將增加成本轉嫁予消費者。呼籲工商界、中小企遵守法律,待新法實施一段時間後,倘有困難再向政府反映。

聘用費增加僱主負擔

講解會由人資辦、治安警察局、勞工事務局、社會保障基金及中總合辦。雖講解會並非首場,昨日超過五百八十人出席,遠超預期,更要分流參加者在中總的何賢堂與禮堂入座,但人數過多,有的要企位,有的席地而坐。答問環節熱烈,原本兩個半小時的講解會,足足延長一小時,分別何時開始支付外僱聘用費、過冷河機制、銀行過賬支付薪酬辦法、外僱常居地的界定等諮詢。

許世元表示,外僱法於下周一實施,法例實施對僱主造成負擔無可避免,包括每月繳付二百元的外僱聘用費,代替了過去的社保費四十五元,但金額增加了三倍。這些費用對旅遊博彩蓬勃行業不成問題,但對跟不上社會發展的行業如中小企,便會百上加斤。此外,未來規範住宿設施的條件,均增加了僱主的負擔。

若轉嫁予僱員屬違法

他指出,今天申請外僱情況與當年不同,當年請廉價勞工減低成本增加出口競爭力,今天申請外僱支出負擔比請本地人還高,且手續繁多,這因本地人資不足,才申請外僱。如未來能請到本地人,亦盡量請本地人。

不過,對於新法實施增加僱主的負擔,難以避免不轉嫁予消費者,如飲食業,故適度加價無可避免。不過,若僱主把外僱聘用費等轉嫁予僱員,則是違法的,呼籲僱主遵守法律,有問題要多想辦法。

遇困難積極反映意見

由於《外僱法》已立法,雖中小企希望降低外僱聘用費,但實施時間在即,呼籲各界忍耐,盡量創造經營條件。當實施新法後如有困難,業界應實事求是地積極反映意見。

中總副理事長黃國勝表示,各業界對這個新法律及法規在執行上若有疑問或意見,可向有關部門或中總反映,以便尋求解決方法。同時,希望政府有關部門在新法實施初期,多強調宣傳教育,對業界一些無心之失,盡量寬鬆處理,並盡可能設立專門櫃台,協助中小商號解決疑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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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薪酬門檻高令微企無法負擔

陳澤武質疑外僱法可行性

從事飲食界、身兼立法議員的陳澤武,昨日儼如在立法會質詢般,就外僱法提出連串問題,質疑人資辦訂立的外僱薪酬門檻,令微企無法負擔,而同工同酬欠缺標準難以執行,甚至規範的住宿條件,祇監管僱主給予的條件,卻不監管外僱是否利用這津貼。

同工同酬欠缺標準

自言代表廣大中小企提問的陳澤武,直言香港討論最低工時,時薪廿三或廿四元,每日工作八小時,月薪約五千五百元,相比之下,澳門人資辦批出的外僱侍應月薪要求五千八百至六千元,但還未包有薪假、病假、產假、返往原居地交通費,還有每月二百元的外僱聘用費及住宿費,粗略合計已需七千元。申請外僱如此高門檻,也許是希望讓本地人入行,但如飲食業,七千元也難吸引本地人入行,對於微企又無法負擔工資要求。又如同工同酬,沒有最低工資,如何拿捏這標準?

對於外僱聘用費,每月每人二百元,為何祇有製造業可減半,其他行業卻“一刀切”?

人資辦勞工局回應

人資辦主任黃志雄表示,同工同酬訂立的工資要求,考慮了企業條件、工作收入中位數,以及勞工事務局求職網站中本地求職者的薪酬要求等綜合分析,且大型公司與微企是差別化對待,如微企倘批出一個外僱額,可讓其繼續經營,儘管提出工資在中位數以下,亦會批出外僱額。設有同工同酬,最終是防止外僱輸入而影響本地人就業。

勞工事務局長孫家雄表示,講解會不是討論如何釐定外僱聘用費,目前迫在眉睫是下周一生效的外僱法,加強宣傳講解,避免違法。

另外他又提到,僱主提供的宿舍必須是澳門境內的,或外僱收取五百元住宿津貼後,他們居住在澳門或是珠海,則由外僱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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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薪酬規定在澳門銀行帳戶過數

僱主僱員須訂勞動合同違法懲罰

人資辦職務主管陳元童表示,目前非專業外僱,當僱主獲批外僱名額後,需要委託勞務公司提供勞務合同予人資辦核准。四月廿六日後,不需把勞務合同交予人資辦核准。孫家雄提醒,外僱上班後,僱主必須與僱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條款不能低於向人資辦申請外僱列舉的條款,一旦低於列舉的條款,除了條款無效,還會構成違法行為,會罰款、削外僱額,禁止六個月至兩年內不能申請外僱。

孫家雄表示,倘外僱上班後,僱主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條款低於向人資辦申請時列舉的條款,據法例規定,最低禁止六個月內不准申請外僱,倘涉及兩個外僱,禁止七個月;涉及三個外僱,就禁止八個月,如此類推增至兩年,並可能全部或部分取消外僱配額,故雖然不用向人資辦遞交勞務合同,但外僱上班當天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不然,發現有違規情況沒有迴轉餘地。

可網上銀行支付薪酬

就外僱薪酬必須在澳門銀行帳戶過數,有出席者指出,店舖可否以私人帳戶網上過戶。孫家雄分享其支付家傭的工資的經驗,亦利用網上銀行支付薪酬,以銀行過戶可證明僱主已履行了出糧的責任,因銀行過數有記錄。不過,企業以私人帳戶出糧,難以證明所存入資金是用於出糧抑或是來自其他用途。

他並呼籲,近期多了外僱到銀行開戶,倘遇到開戶困難,可向政府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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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生效前聘外僱毋須繳費

外僱須廿六日前已獲逗留工作許可才豁免

外僱法下周一起實施,其中聘用費何時才開始支付?勞工事務局長孫家雄表示,獲逗留許可、或續期的外僱,僱主才開始需要繳交外僱聘用費,以人頭計、每月計算、每季繳交。在下周一外僱法生效前,已獲逗留工作許可的(俗稱藍卡),直至其工作逗留許可到期前,僱主毋須繳交外僱聘用費。

孫家雄表示,在外僱法生效前(即四月廿六日前),外僱已在澳門並已有工作逗留許可(俗稱藍卡),從四月廿六日起直至工作逗留許可到期前,僱主毋須繳付外僱聘用費。至於新申請外僱或外僱續期開始,就需交外僱聘用費。

外僱聘用費的計算時間,從外僱入境後,到治安警察局打手指模、交辦證費用,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收據背面會蓋章,並寫上外僱許可工作,由此刻起需計算外僱費。計算方式,在當月的一至十五日,已辦妥有關手續,便需交二百元,製造業則是一百元,如在下半月(即十六至三十日)才辦手續,當月不用繳付。而外僱費是每月計算,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收取。

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黃志雄、職務主管陳元童表示,對於續期的個案,如續期批示生效日期,在四月廿六日後,需要繳交外僱聘用費。如續期批示生效在四月廿六日前,即在第二次續期時,才需支付外僱聘用費。並強調,外僱聘用費不是以擁有多少外僱配額計算,而是有工作身份逗留許可的外僱,僱主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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