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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出境記錄竟不算居澳 中央儲蓄名單坊間嘩然 官本位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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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出境記錄竟不算居澳

中央儲蓄名單坊間嘩然

官本位害人!

【本報消息】為推動《中央儲蓄制度》,社保基金自周一起開始向合資格被列入臨時名單的居民發出公函,但近日發現有居民尤其是長者因長期在澳沒有出境記錄,竟被當局推斷去年在澳不足一百八十三日,不被列入臨時名單,坊間嘩然。昨日有不少居民透過電台、互聯網批評,更有人湧往社保基金追問,場面混亂,駡聲四起,批評當局處事混亂、武斷、擾民。社保基金昨晚透過新聞局發出新聞稿稱,已派足夠人手處理查詢並與治安警聯繫,下周一將會公佈特別措施,為居民提供簡易的聲明異議方式。

人龍逼爆社保會址

社保基金周一開始以公函通知被納入臨時名單的居民,但不少符合資格的居民未接到信函,心存恐慌,社保基金查詢熱線被 “打爆”,不少居民甚至扶老親身到社保基金查詢,人龍整天都維持在四、五十人,把本已狹小的社保基金會址擠得水洩不通。因當局未有交代詳情及處理方法,不時有人不滿而破口大駡。

籲莫擔心錯過申訴

社保基金昨透過新聞稿稱,是按照治安警察局提供二○○九年的出入境記錄,計算居民是否在該年身處澳門一百八十三日,現在只通知了被列入臨時名單的市民,但仍未通知未被列入臨時名單的市民。該基金近日收到很多查詢,已盡量抽調人手處理,目前還可以應付;強調要寄發卅六萬封通知信,所費需時,相信居民會陸續收到信函;另聲明異議是以信函日期開始計算,呼籲居民毋需擔心會錯過十五天提出聲明異議的上訴期。

居民直斥粗疏武斷

據悉,事件關鍵是不少居民尤其是長者長期留澳而沒有出入境記錄,卻被當局推斷去年在澳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居民指責治安部門的出入境資料處理程序“兒戲”,《中央儲蓄制度》措施之粗疏、武斷,只考慮行政處理的方便性,毫不顧及可操作性,輕視居民基本的居住權。

受影響的李先生稱,周四得悉事件後,已替其八十多歲的母親詢問,昨已提聲明異議,並按社保基金人員要求,遞交了兩名證人的聲明書及母親的醫生證明,但心情仍未踏實:“我本人同埋老婆一齊做證人,都唔知得唔得,成唔成立。醫生證明只可以話佢嗰日喺澳門睇過醫生,證明唔到佢喺澳門住咗百幾日。”

社保下周一有解釋

就證人、生活證明的法律認可性,提聲明異議後的跟進等問題,本報昨日下午曾向社保基金查詢,未獲清晰回應,只稱下周一下午將舉行新聞會解釋。昨晚的新聞稿也只表示,社保基金正在與治安警察局聯繫及跟進,現已因應現時的情況採取特別措施,將以簡易聲明的方式,令市民特別是長者方便及容易地作出相關的聲明異議,具體細節將於下星期一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說明,迴避了關鍵的出入境記錄問題。

事前欠宣傳致混亂

昨日在社保基金查詢的馮小姐坦言,當局為了安全有類似的安排可以理解,但手續過於複雜。批評當局宣傳不足,尤其沒有宣傳為甚麼部分老人家不被接納,往後會發生甚麼事,當局會如何處理。她認為,只要當局事前做好宣傳、示範及解釋,居民知情便會安心,在辦妥所需證明後才到社保基金跟進,不會像昨日般一窩蜂追問,出現混亂情況,直接增加了當局的工作及困難。

市民如有查詢臨時名單,可致電2852-3333、語音熱線:2823-0230或瀏覽網頁www.fs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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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居民豁免留澳日數

社保法案非僱員受益人亦有留澳規定議員提異議

【本報消息】已頒佈的第三一/二○○九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中,規定四類居民,包括往外地升學和長期臥床的居民,經證明後可豁免前一曆年至少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的規定;有關人士可在收到通知書後,自行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證據和簽署聲明書。正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階段的《社會保障制度》法案,非僱員受益人中亦有相關規定,負責審議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對有關條文本已存異議,但政府回覆指法案需與行政法規相配合,堅持保留相關條文。

須自行提出充分證據

第三一/二 ○○九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中,有條文規定四類人士可豁免前一年留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規定,視為常住人口,包括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程度課程、因傷病住院、年滿六十五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以及受僱於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的僱主,且被派往澳門以外地方工作的人士。法規規定參與人是否身處在澳的事實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紀錄為準,另有反證者除外;倘上述所指的原因而不在澳門,則須自行提供獲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接納的充分證據。

立法會三常會主席、行政會委員鄭志強表示,目前政府向居民發出的通知信屬於臨時名單,如通知信指其因身處澳門不足一百八十三日而被列入臨時名單的參與人,而實質上是上述四類人士,可到社保基金提出證據並進行相關手續,獲確認為合資格參與人後,便會被列入確定名單。

認社保相關條文不公

三常會早前就《社會保障制度》法案中非僱員受益人的條件向政府提出異議,其中條文規定非僱員受益人在提出申請的前兩曆年中,每一曆年均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認為這條文對部分居民不公平。例如往外地升學的學生,或者在澳工作數十年後移民到外地享受退休生活的居民不公平,建議取消相關條文。但政府認為法案應與行政法規相配合,堅持保留條文;但有關條文仍須獲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通過才能生效。

議員唐曉晴認為,三常會審議《社會保障制度》法案時已表達對相關條文的異議,認為這規定剝奪了部分人士的權利。他認為行政法規仍有解釋的空間,例如如何計算一百八十三日的期限,在取得共識後相對較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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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未被列入中央儲蓄臨時名單

十多年無出境者不合資格?

【本報消息】未能滿足二○○九年在澳一百八十三天規定,不被列入《中央儲蓄制度》臨時名單的個案,原因各異,溫先生一家三口三種情況,同是“受害者”,批評當局做法含糊。

溫先生稱,自己常年穿梭省、港、澳,按出入境記錄去年肯定未有在澳一百八十三天。批評此規定不合理,但當局已有規定,個人無話可說,只可以接受。然而其父親十多年來未曾出境,仍被拒諸門外的做法不妥當。

溫先生表示,其父親長期沒有離開澳門,一直在家居住,沒有出入境記錄,但沒有接到社保基金開立帳戶的通知,上網查核也找不到資料。社保基金昨天要求他提聲明異議,找兩名證人證明其父親仍然健在、且一直身在澳門,還要交回過去一年在澳生活的證明。

除其本人及父親外,溫先生的兒子去年在瑞士讀書,也不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昨天溫先生已替兒子提交了聲明異議及畢業證書等相關證明,現在等待社保基金通知。溫先生抱怨,社保基金的做法及回答“好含糊”,指上述規定不公平,認為只要是澳門永久居民,便應人人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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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名單非最終結果

有異議可提出並交相關聲明書證明文件

【本報消息】按《中央儲蓄制度》的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在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或之前已年滿廿二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二○一○年一月一日仍然生存;二○○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期間,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才可被列入中央儲蓄制度二○一○年撥款名單。

《中央儲蓄制度》參與人身處澳門的日數,是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記錄為準,只要參與人在一天內曾身處澳門,便計算身處澳門一日。

參與人因下列原因不在澳門期間,亦可被視為身處澳門:一、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程度課程;二、因傷病住院;三、年滿六十五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四、受僱於已在澳門社保基金登錄的僱主,且被派往澳門以外地方工作;但參與人必須自行提供充分證明。

社保基金日前表示,不被列入臨時名單並非最終結果,有關人士可提聲明異議及舉證後,可重新列入臨時名單。

若參與人因傷病住院者,須遞交相關的住院證明文件正本及鑑證本;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程度課程者,須遞交相關的在學證明文件正本或鑑證本;年滿六十五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者,須遞交聲明書及相關的內地居住證明文件正本或鑑證本;受僱於已在澳門社保基金登錄的僱主,且被派往澳門以外地方工作者,須遞交僱主聲明書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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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總:中央開戶宣傳不足

認十五天申訴期過短冀簡化手續

【本報消息】社保基金日前公佈獲分配中央儲蓄制度本年度撥款的臨時名單,有居民向街總反映,○九年沒有出境,卻被排除在臨時名單之外,令他們大感困惑。街總社服辦副總幹事劉詠詩批評有關部門,對開立帳戶及撥款的相關條款、資格宣傳不足,導致部分居民無法確切接收到相關資訊;十五天申訴期亦過於苛刻,可能令一些遲獲悉不符資格居民錯失申訴機會。她促請相關部門加強不同形式的宣傳,藉此提醒所有居民盡快了解自身的資格詳情,避免不必要的爭拗,亦可預防騙徒藉機行騙。

居民老定誰知冇份

劉詠詩反映,社保基金日前公佈了中央儲蓄帳戶今年獲撥款的臨時名單後,有○九年全年沒出境記錄的居民原以為自己必入臨時名單,因為根據當局公佈的獲分配財政盈餘撥款權利所指,參與人於備有獲分配款項當年的一月一日仍生存、且於該日前已年滿廿二歲及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並於前一曆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天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則享有獲分配款項的權利。孰料該名居民上網查詢後卻發現自己不在臨時名單之內,大感困惑。

內地長者申訴不及

劉詠詩認為,可能還有不少居民也與上述居民一樣,想當然地以為自己已被列入今年獲撥款的臨時名單,而不求證確認。待到知道不在名單之內再想申訴時,可能十五天申訴期已過。特別是那些在內地養老的長者,在內地接收到有關資訊的速度肯定比在本澳慢,如須遞交相關證明,十五天申訴期便過於苛刻。建議當局簡化手續,只需長者返澳即予確認。

因應上述居民遇到的情況,劉詠詩批評有關部門的宣傳工作不到位。期望有關部門能加強宣傳工作,用簡單明確的字眼及各種可行方式,廣泛向居民宣傳開立中央儲蓄帳戶及撥款條款等詳情,減少誤解,減低因宣傳工作不足出現漏洞而被騙徒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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