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外地僱員法今起生效
聘用外地僱員法今起生效
《聘請外地僱員法》(下面簡稱“外僱法”)於四月二十六日(今日)生效,上期本欄介紹了聘請外地僱員需遵守的規定。在成功與外僱建立勞動關係後,亦需留意僱主與外僱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對僱員的保障等問題,以即將到來的五月一日勞動節為例,它是“外僱法”生效後的首個強制假日,外僱是否有權放假?另外,如果外僱在強制假日工作又是否同樣有“三工”補償?根據“外僱法”規定,涉及外地僱員的權利(如強制假期、年假),義務(如勤謹、熱心),及保障(如扣留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等內容,仍會適用《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強制假日
按照《勞動關係法》規定,強制性有薪假日共有十日,包括: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個中國傳統節日,即清明節、中秋節翌日及重陽節;三個一號,即一月一日(元旦)、五月一日(勞動節)及十月一日(國慶節),以及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紀念日)。本澳的強制性假日當中,有中國傳統節日,也有國際性節日,對於外僱而言,是否同樣享有包括中國傳統節日在內的強制性假期呢?
外地僱員在澳工作,很多時要適應本地的生活環境,尤其是起居飲食習慣,而所謂入鄉隨俗,即使是一些傳統的中國節日,外僱亦可能會跟隨參與,當然,參與也可能是指吃應節食品及一些聯歡活動。根據“外僱法”規定,外僱的權利適用《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所以,外僱亦享有十天的有薪強制性假期,外僱享受有關假期後,僱主亦必須按規定給予基本報酬。
自行換假
對外僱而言,《勞動關係法》定為強制假期的中國傳統節日,如中秋、清明及重陽,由於他們沒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假期就可能顯得沒有甚麼意義;相反,基於不同的宗教信仰,一些西方的節日,如聖誕節、復活節休假,對他們而言可能會來得更有意義,例如藉假期前往教堂望彌撒,如果僱主與僱員之間已有共識,可否將傳統節日與西方節日對調?
按照《勞動關係法》,強制性假日屬於工作者的權利,但強制假期同時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即使僱傭雙方有意願及共識,亦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自行商議更改。當然,僱主可額外給予外僱在一些西方節日休假,讓外僱出外慶祝或望彌撒,獲得心靈上的滿足,相信亦可提高他們工作的積極性。
十日的強制性假日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如果僱主沒有按規定在強制性假日讓外地僱員休假,按照《勞動關係法》,僱主可被科處罰金,以每名僱員一萬至二萬五千元計,值得一提的是,該處罰屬於刑法上的輕微違反。
三工補償
澳門是一個以會展及娛樂業為主的旅遊城市,外僱作為本澳勞動力的補充,亦主要服務於上述行業,而強制性假日往往是各行業生意最暢旺的時刻,人手需求相當緊張,正是外僱發揮作用的時候,按照法律規定,為了確保企業的持續營運(如酒店、幸運博彩娛樂場所等),僱主可要求外僱在強制性假日工作,但既然外僱是填補本澳就業市場不足,外僱在強制性假日工作是否獲得三工補償?同樣,按照《勞動關係法》,如果僱主需外僱在強制性假日工作,亦必須給予“三工”的補償。
所謂的“三工”是如何計算?按照《勞動關係法》,強制性假日屬於有薪假期,外僱不會喪失基本報酬。如果外僱在強制性假日工作,除了當日的報酬外(月薪收取當月之月薪額、日薪或時薪等收取當日工作的正常報酬),還可收取額外一日的基本報酬,此外,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休假,即“兩工”及一日補假,但外僱可與僱主協商,將該日休假轉為一日基本報酬作代替,亦即最高可得到三份報酬,所以合共有“三工”。如果僱主沒按規定給予外僱“三工”補償,按每名外僱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金,該處罰同樣屬於刑法上的輕微違反。
其實,“外僱法”不但保障外地僱員獲得同工同酬的待遇,在權利方面,除強制性假日外,還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周假、年假等,外地僱員同樣適用《勞動關係法》的規定,與本地工人一樣享有相同的權利。所以,僱主在聘用外僱時,不但要遵守《聘用外地僱員法》,而且還必須留意《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保障外僱權益。
宣傳單張
如想了解更多關於外地僱員基本權利及義務的內容,可參閱由人力資源辦公室、治安警察局、勞工事務局、社會保障基金及法務局聯合印製的《外地僱員基本權利及義務》單張,市民可到上述部門及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公共行政大樓一至三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及各衛生中心等)免費索取。就外僱的權利及義務有任何疑問,亦可致電28717810向勞工事務局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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