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諮委完成討論甄選競投工程企業法規草案
補償小組倡明確財力減退標準
【本報消息】舊諮委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工作小組昨日完成討論《甄選企業以推動舊區重建工程的公開競投制度》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會議主要集中討論擔保金問題,委員關注為重建項目提供擔保的金融機構,其財力減退的評定準則。擔心貿然將金融機構評為財力減退,將衝擊金融市場。建議在法規中明確金融機構財力減退的標準,如金融機構破產、由政府接管或退出澳門市場等。
如何衡量評定準則
會議昨日上午十一時在舊諮委會議室舉行。小組召集人梁竟成會後表示,會議主要集中討論草案中的擔保金問題。其中第四十九條建議“屬以銀行擔保或保證支付擔保金的情況,如特區政府發現提供擔保實體的財力減退,可能導致其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可要求以他物取代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當中“擔保實體的財力減退”即代表若承批人在銀行開立擔保書予政府,但該銀行出現財力減退時,政府可要求置換擔保書。
梁竟成表示,委員會關注評定金融機構財力減退的準則,是由金管局還是按其國際評級衡量?擔心若在沒有明確理由下,貿然評定金融機構財力,不單影響重建項目,更會嚴重衝擊澳門金融市場。因此,委員會提議在法規內明確在哪些情況下,如金融機構破產、被政府接管或退出澳門市場時,承批人才要置換擔保的金融實體,避免操作時引起不必要誤會或影響本澳金融市場穩定。
不宜過早退擔保金
委員亦關注解除擔保問題。草案建議重建單元的一切工程結束後,政府便向承批人歸還擔保金。有意見認為樓宇建成後或會出現質量等問題,不宜過早退還擔保金。建議在成功申領入伙紙後才退還擔保。有意見認為,可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分階段退還擔保金。
此外,委員會提議在草案“支付保證金”條文及批給合同中,補充“如中標者違反合約,政府可在不用先訴的情況下沒收擔保金。如有上訴,則以法院為準”等內容。
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工作小組已完成討論有關行政法規草案。待法律制度工作小組及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完成討論有關法規後,政府會整理三小組意見再修改行政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