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無權限制集會地點
終院裁團體勝訴 指警才有權安排
【本報消息】有發起今年“五·一”遊行的團體不服民政總署建議調整集會地點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合議庭昨日傍晚裁定民署敗訴,民署不得以同一地點存在其他集會或示威為由,限制集會地點,但警方則有權作出上述安排,甚至有權中止違反法律、偏離原有目的、出現嚴重妨礙公共安全或個人權利的自由行使的有關活動。
集會人多憂混亂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以同一地點在同一時間舉行多項集會、易生混亂為由,於本月廿二日回覆發行“五·一”遊行的澳門博彩、建築業聯合自由工會及職工民心協進會,建議調整集會地點為紀念孫中山市政公園,集會時間亦改至中午。兩團體不服,按照於○八年修訂的第二/九三/M 號法律《集會權和示威權》,在無需律師參與訴訟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院合議庭裁定,集會權及示威權之行使,僅得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受限制或制約。只有例如因有關地點的性質導致不可能進行這些活動,或存在嚴重危害人身安全或其他比行使集會或示威權利更為重大的公共利益的情況時,才不允許佔用公共地方集會或示威。
空間限制無規範
第二/九三/M號法律沒有把缺乏足夠空間同時舉行多項示威,作為在空間方面限制行使相關權利的原因。終院指,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範,可能導致權利的互相衝突,未必恰當,但這個問題應由法律解決。
合議庭指出,面對聚集的人群,法律允許治安警察局以維持公共道路上行人和貨物的良好交通秩序為由,或基於與某些設施維持最起碼距離的公共安全理由限制示威。
裁決書上載網站
根據這些規定,警察機關有權對準備在同一地方進行的多項集會或示威作出空間上的安排,甚至對違反法律,從而偏離原有目的的活動,或出現嚴重和實際地妨礙公共安全或個人權利的自由行使的情況時,中止有關活動。
終院同時確定,第二/九三/M號法律第十六條提及的屬於行政當局和其他公法人的、可用作集會或示威的公衆或向公衆開放的地方的清單,以及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市政廳通告,僅具列舉性。
終院已把有關的裁決書全文上載於澳門特區法院網站(http://www.cour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