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守則防外洩 調用須權限批准
黃傳發:監察系統不妨礙私隱
【本報消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透露,現時安置在街道上的道路視頻監察系統所拍攝的內容大約保留六個月,除非涉及刑事偵查或其他違法事件,且必須經監管機關批准,才可翻查或調用。
黃傳發回覆議員高天賜書面質詢表示,為保障本澳道路暢通,行政當局引入科技管理,逐步在主要道路路口裝設視頻攝影機,以便監察交通狀況。有關事項早前已知會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按照有關部門組織法,上述交通監察系統分別由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負責安裝、維護和使用。所有攝錄內容均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拍攝所得內容視乎系統(硬盤)容量,大約保留六個月,除非涉及刑事偵查或其他違法事件,且必須經監管機關批准,始可翻查或調用。
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對該系統的使用亦制訂了守則,規定警員在使用視頻監察系統進行道路監控時,不得故意拍攝與交通或警務工作無關的畫面,尤其特別注意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未經批准,不得外洩、傳播錄影內容。登入實時傳送終端,設有保護密碼,必須小心保管,如有遺失或洩露應立即上報。如因刑事、調查交通意外或其他工作需要,讀取、複製、調用有關視頻記錄,必須以書面方式申請,經記錄在案及權限單位批准後,方可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