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郵政局財政制度存抵觸 行政會通過修訂入賬方式
【專訪】行政會通過《修改訂定郵政局財政制度的九月二十七日第五0/九九/M號法令》行政法規,對郵政儲金局的入帳方式作出技術修訂,以解決《郵政儲金局規章》與《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不同規定而存有相互抵觸的問題。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表示,根據一月九日第二/八九/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五十四條d項和第五十九條,以及三月三十日第二四/八五/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儲金局規章》第一條的規定,郵政儲金局在組織上是郵政局屬下的一個廳級單位。因此,九月二十七日第五0/九九/M號法令訂定的郵政局財政制度亦適用於郵政儲金局(第一條第二款)。
另一方面,根據《郵政儲金局規章》第一條及《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依照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及信貸業務的法律,郵政儲金局具有貨幣信貸機構的性質,而該法律即現行的七月五日第三二/九三/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他指出,在損益的運用方面,第五0/九九/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如一般準備金帳目之盈餘超過資本帳目盈餘之百分之二十五,則超出部分以澳門幣百萬元為單位,並以整數加入資本帳目內,不足一百萬元之餘數,亦視作一百萬元計算」(向上捨入到百萬位)。
然而,《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六十條第四款規定「法定準備金中超過公司資本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方獲許可併入公司資本」(但不向上捨入)。
上述兩項規定相互抵觸,因此,無法避免違反其中一個規則,有必要更正此種情況,以確保適用於郵政儲金局的郵政局財政制度以及《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中關於一般準備金帳目及資本帳目的規定可完全相容。
梁慶庭表示,經行政法規作出技術性修改的新規定,郵政儲金局如果一般準備金帳目的盈錄超過資本帳目盈餘的百分之二十五,則超出部分加入資本帳目內,並取銷原規定不足一百萬元餘數亦視為一百萬元計算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