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職如何界定
【專訪】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舉行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就「非全職工作」制度提交意見。
社協勞方代表意見認為,一、關於非全職工作者的界定
同時符合下列三個要件者,方為非全職工作者:
一、每周工作時數少於二十四小時;
二、每周工作天數少於四天;
三、勞動關係的持續性不超過六個月;
若非全職者的工作時數、天數或勞動關係的持續時間超出上述範圍,則被視為全職工作者。
為防止有僱主刻意「切斷」勞動關係以規避法律,建議規定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段期間內雙方訂定新的合同,則視為兩者勞動關係沒有間斷。
二、非全職者的法定保障
非全職工作者與全職工作者的差別在於其每天或每周正常工作的時數的不同;而工作時數的減少是純粹因應僱主按工作崗位的特性要作出要求,僱員的勞動義務並沒有因此而減少,故在勞動義務相同的情況下,有關僱員的勞動權益不應被剝奪,且應與全職工作者基本享有同時保障。
因此,對於非全職工作者的勞動基準和勞動合同的規範,包括獲得工資權利的保障,工資扣除限制、法定假日給予、生育保障等基本權利等,建議均參照適用《勞動關係法》的規定,而當中首要須遵守的原則是確保僱主與非全職工作者之間的任何協議均不能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社協資方代表意見認為,僱主與僱員雙方可協議以非全職工作制度建立勞動關係;
協議不須遵守特定形式,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
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得與僱員隨時協定工作時間和時期;
以非全職工作制度聘用的僱員,每四周連續工作不應超過一百九十二小時;
試用期、超時工作、夜間工作、輪班工作和缺勤不適用於非全職工作制度;
明確以非全職工作制度獲聘用的僱員,無權享有強制性假日、年假、產假和有薪病假;
工作報酬按實際工作時間或實際生產結果計算,當中已包括每週休息日的基本報酬;
僱主或僱員均可主動提出解除協議,雙方無須遵守預先通知,僱員無權收取解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