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協執委昨舉行會議
勞資各自介紹非全職工作法律意見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議程之一是討論非全職工作的勞動關係制度法律。協調員孫家雄會後表示,勞資雙方在非全職工作者應否享有強制假日、年假、產假和有薪病假有異議。勞方認為,非全職應與全職的工作者同樣適用《勞動關係法》;資方認為,非全職工作者無權享受上述權利。僱傭雙方可主動解約,無須預先通知,僱員無權收取解僱補償。孫家雄表示,倘制度內容勞資未達共識,政府會盡力協調。政府將設專責工作小組,近月具體草擬法律文本。
非全職應符三條件
會議昨日下午三時在勞工局舉行,勞資委員均有出席。協調員孫家雄會後表示,勞資委員四月已提供非全職工作的勞動關係制度意見書,昨日是討論及由勞資委員介紹各自的具體意見。孫家雄引述勞、資雙方的意見。
勞方委員認為,非全職工作者的界定應符合三個條件:一、每周工作時數少於廿四小時;二、每周工作天數少於四天;三、勞動關係的持續性不超過六個月。若超出上述範圍應被視為全職工作者。為防止僱主刻意“切斷”勞動關係以規避法律,建議規定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段期間內雙方訂定新合同,則視為兩者勞動關係沒有間斷。
倡適用勞動關係法
勞方委員表示,非全職與全職工作者的差別,在於每天或每周工作時數的不同。減少工作時數純粹因應僱主按工作崗位的特性提出要求,僱員的勞動義務並沒有因此減少,故在勞動義務相同的情況下,僱員的勞動權益不應被剝奪,且應與全職工作者基本享有同等保障。因此,非全職工作者的勞動基準和勞動合同的規範,包括獲得工資權利的保障、工資扣除限制、法定假日給予、生育保障等基本權利等,建議均適用《勞動關係法》的規定。當中首要遵守的原則是確保僱主與非全職工作者的任何協議均不能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無權享非強制假日
資方委員同意非全職工作者有利於社會經濟建設,應合理、實事求是地建立勞動關係。為更好、全面地協助政府制訂合乎實際運作的非全職工作的勞動關係制度,已向各工商團體、行業代表等徵集意見。經分析後有八點建議,包括:一、僱主與僱員可協議以非全職工作制度建立勞動關係;二、協議不須遵守特定形式,可以口頭或書面訂立;三、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得與僱員隨時協定工作時間和時期;四、以非全職工作制度聘用的僱員,每四周連續工作不應超過一百九十二小時;五、試用期、超時工作、夜間工作、輪班工作和缺勤不適用於非全職工作制度;六、明確以非全職工作制度獲聘的僱員,無權享有強制假日、年假、產假和有薪病假;七、工作報酬按實際工作時間或實際生產結果計算,當中已包括每周休息日的基本報酬;八、僱主或僱員均可主動提出解除協議,雙方無須遵守預先通知,僱員無權收取解僱賠償。
未達共識政府協調
至於政府的立場,孫家雄表示,因剛收到勞資的意見,仍未與經濟財政司司長正式交換意見,即暫時未能表達任何立場。但可以肯定,若勞資雙方有共識點,政府會跟隨有關方向制訂;倘部分內容未達共識,會盡力協調。強調會議只是勞資雙方各自向政府及對方詳細介紹意見書內容,未有深入研究與討論。社協現階段會設工作小組根據勞資的意見、國際公約等草擬法律文本,預計兩個月內可開始草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