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本地僱員最低數將廢止輸勞份額
政府六大規條限制外僱
行政會完成討論《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行政法規草案,草案明確規定了六項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並規定如果僱主因工作量的變化而減少僱員數量時,須自減少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人資辦,以便人資辦評估是否需要修改企業可聘用的外僱數量。如僱主不遵守保證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或減少僱員通知人資辦的規定,可導致有關聘用外僱許可被全部或部分廢止。
本地僱員數訂定基準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該行政法規草案旨在規範外僱法第九條規定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法規明確規定在聘用外僱許可內可設定的條件或負擔,除了現行外僱法規定的設定保證人,以擔保勞動關係中僱主的所有義務得以履行,但僅以外地專業僱員聘用家務工作僱員的情況為限;僱員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在特定地點工作等規定外;還增加了遵守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保證;接受對可聘用僱員數量的重新評估機制;審批實體認為屬合理及適當的其他條件或負擔。
在遵守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保證方面,梁慶庭表示,該法規不但規定了聘用本地僱員最低數量的訂定基準,亦規定僱主有義務自未能符合聘用本地僱員數量之日起,十五日內採取措施,以便補足有關的最低數量。對於已採取措施但仍未能在期限內實際補足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僱主須於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向人力資源辦公室提出具說明理由的延期申請。人資辦在收到有關申請後十五日內決定,並將有關決定通知僱主。如僱主不遵守保證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的規定,可導致有關聘用外僱許可被全部或部分廢止。
減少僱員需定時通報
梁慶庭表示,在可聘用外地僱員數量的重新評估機制方面,法規草案訂定在同時聘用本地僱員及外地僱員從事同類職業活動期間,僱主因工作量的變化而減少從事該類職業活動的僱員數量時,須自減少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人資辦,以便人資辦在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評估是否需要修改已獲許可聘用的外僱數量,並將評估結果告知僱主。如僱主不遵守通知義務,可導致有關聘用外僱許可被全部或部分廢止。
梁慶庭表示,審批外僱數量由人資辦負責,為監察僱主遵守行政法規的情況,該草案訂定勞工局為相關的監察實體,同時亦規定勞工局及社會保障基金須將已獲聘用外地僱員許可的僱主所涉及的違法行為,或存有不正常供款的情況通知人資辦,以便其能更確切掌握與審批聘用外地僱員許可有關的資料。
退場機制將結合落實
梁慶庭表示,法規草案訂定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須由審批實體考慮給予聘用許可時的市場需要、經濟環境、產業增長趨勢,以及僱主當時聘用和承諾聘用的本地僱員數量為訂定基準。該法規令有關審批更嚴格,以及讓相關部門可以更好地跟進。
梁慶庭還表示,不同行業人力資源情況不同,即使是同一行業,各企業的規模亦不相同,因此不同個案有不同做法,但總體狀況經深入了解研究可逐步將工作確定,但不妨礙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保障本地僱員優先就業。退場機制亦結合相關制度落實工作,政府及業界亦逐步完善有關工作。
勞工局長孫家雄表示,勞工局作為監察部門,現在每天已到有外僱企業巡查,直接核對本地僱員的數目,並將有關資料交人資辦。如果有僱員到勞工局作出解僱的投訴,亦會通知人資辦。
本報記者 郭婉雯 張偉玲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