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申請手續不清浪費人力物力
執法部門承諾加強溝通
【本報消息】勞工局昨聯同治安警察局、人力資源辦公室、社會保障基金續辦《聘用外地僱員法》講解會。有與會者指責執行外僱法的部門,諮詢服務熱線長時間忙音,部門之間未有好好溝通,即使是相同部門的員工也不協調,如填寫申請外僱工作期限究竟是“兩年”還是“廿四個月”,同部門員工均前言不對後語,令人氣結。治安警、人資辦代表同致歉,坦承仍處摸索階段,會檢討部門上下員工之間的協調性,及與執行外僱法部門加強溝通。
諮詢熱線長時間忙音
《聘用外地僱員法》講解會昨日下午三時在世貿蓮花廳舉行,勞工局長孫家雄、治安警察局警司丘威琳、人力資源辦公室職務主管陳元童以及社保代表等出席,向超過二百多名企業代表,或以個人身份出席的居民講解《聘用外地僱員法》。
有與會者以○九年實施的《勞動關係法》為例,指責勞工局的諮詢服務熱線長時間忙音。勞工局長孫家雄表示,《勞動關係法》牽涉二十多萬本地僱員的福利待遇,坦承基於人手不足、電話線路接駁未完善,○八下半年至○九上半年的《勞動關係法》諮詢服務熱線確實甚緊張,年來局方已逐步完善相關服務,雖僱傭權利與義務的諮詢服務熱線也很緊張,但局方相信仍可應付。孫家雄解釋,《聘用外地僱員法》涉及七萬多名外僱,與二十多萬本地僱員數量有距離,再者,外僱關心自身福利待遇與本地人明顯有落差。
兩年24個月有分別?
有與會者提及,申請外僱時填寫外僱來澳期限為“廿四個月”,因而被人資辦相關員工拒絕,要求填寫“兩年”;另當如指示填寫“兩年”後,又再被部門拒絕,反要求填寫“廿四個月”,質問人資辦究竟是填寫“兩年”還是“廿四個月”?另有與會者反映,出入境事務廳、人資辦等部門在辦理非專業外僱續期申請手續時,兩部門員工會給予不同答案、表格,令人摸不着頭腦,結果“四圍走,浪費公司人力物力!”
陳元童代表人資辦致歉,坦言廿四個月與兩年定義一樣。丘威琳亦坦承出入境事務廳仍處摸索階段,會檢討部門上下員工之間的協調性,及與執行外僱法部門加強溝通。
有與會者問及外僱在年假期間返回原居地是否由僱主支付往返費用,孫家雄回應稱,法律祇規定當僱主與外僱中止僱傭關係時,僱主有義務給予外僱返回原居地的單程費用。換言之,外傭在年假時欲返回原居地須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另外,外傭可否移換僱主的問題,人資辦代表回應稱,祇有專業人士才可在本人同意及獲得許可時移為另一僱主工作。另有與會者問及,倘家人有特別需要可否申請多名外傭?人資辦代表稱,祇要有足夠資料證明,人資辦會視乎情況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