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灣湖A區十二地段延遲興建罰款百八萬 改為商住用途補地價二千餘萬
【專訪】特區公報昨刊登第二八/二0一0號運輸工務司長批示及附件的經修改批給合同,於「南灣湖計劃」A區十二地段所興建三十六層高的商住樓宇,以租賃制度批出的批地面積為六千三百六十一平方米。當中,由於承批的潤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延遲完成利用土地的興建期,被當局罰款澳門幣一百八十萬元。此外,經修改合同,將原批給酒店及商業的用途,改為商業及住宅用途,由此,承批公司須補地價(溢價金)二千五百七十四萬二千五百零四元。
南灣湖A區十二地段是在一九九六年由南灣發展公司,轉讓給潤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而該公司董事包括何超鳳和 Rui José de Cunha。
按照之前澳葡政府時批給合同,該地段是用作興建一幢作商業、酒店和停車場用途的樓宇,其利用期由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起計,為期六十六個月,即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屆滿。由於此段時期面對種種困難,在一九九九年八月原先批給南灣發展有限公司組成A區十二個地段的利用期,全部延至二00四年八月。
在二00五年四月,潤景灣公司再次獲政府同意對A區十二地段的利用期延長。
另一方面,承批公司在二00一年十月提出申請,要求將批給用途由商業和酒店改為住宅。其後0七年又提出改作住宅用途外,亦作商業用途。
及至在二00八年八月延長期屆滿後,承批公司在同年十一月再次要求延長利用期限。而經修訂合同規定,該土地的利用須於二0一0年四月十八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