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澳門土地的種類與批給
2010年05月26日
澳門由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組成,總面積為29.2平方公里,人口估計有54萬,由於地小人多土地便成為了極為寶貴的資源,2010年首季的住宅平均價約為2萬6千元。據文獻資料,澳門首宗房地產物業登記是在1869年1月進行的,此後才逐步開展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工作。按《澳門基本法》和《土地法規》定,澳門土地按其法律地位的劃分得分為本地區公產土地、本地區私產土地及私有財產土地3種。
(1)所謂公產土地,是指法律定為公產土地且受有關法律制度約束者;如馬路、行人道、廣場、公園等土地。
一般上公產土地因其性質,不得作為土地批給標的。政府可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將公產土地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私產,例如特區政府便曾將一段新口岸填海區的馬路(特區公產)變更為特區私產,再批給私人發展商興建住宅。
(2)特區私產土地是指,凡不屬特區公產或私有財產的土地,一概屬本地區的私產,如政府機構正在使用中的土地。按土地法規定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私產,並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將之撥入公產或予以批出,故政府批給的土地主要為特區私產。
(3)所謂私有財產土地,俗稱私家地或私人業權土地,指已登記業權屬而非公產的土地。基於前述《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回歸後不能產生新的私有土地,原有的私有土地皆是回歸前產生的。私家地的業權和地上物的業權均歸私人所有,可自由轉讓、買賣、按揭等,且改建地上物時毋需辦理改用途、補地價手續,是業權最充分、是受限最小的土地。
本地區的公產及私產不得以時效或不動產附合方式取得權利,但私有財產土地可以因時效或不動產附合方式取得權利。除前述的土地劃分方式外,如以土地的法律地位為標準,但是按《土地法》的規定如以土地的功能為標準,則土地可分為保留地和聚居地兩種。以土地的用途可分為都市用地或農地。
除回歸前已屬私家地權土地外,澳門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特區政府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
特區政府負責使用和管理澳門的土地,其收入全部歸特區所有和支配。澳門對土地承批者沒有太多限制,一般可通過土地拍賣取得澳門土地;另外,行政長官可因公共利益免除公開競投批給土地予特定人士。比較澳門回歸前後的土地政策作比,可發現其變化並不大,較顯著的變化是特區政府再也不能出售土地的所有權。現時社會爭論最大的是土地批出方式應否採用以公開競投為主,免競投批給為輔。
《土地法》規定土地可以是「有償」或「無償」批給承批人,現時政府批給土地的方式有:(1)長期租借方式之批出土地,指批給土地的用途有限制,但無批給年期規限,故又稱永久性批租地,俗稱永久批地。
但當批給人改變批地用途時,則需向政府申請及許可變更使用土地用途方可進行重建工作。(2)以租賃方式批出土地,指批給有年期及用途限制,一般不超過25年,期滿後每次可續期10年,需每年繳納地租,現時政府所批出之土地,多以此方式進行。(3)透過發出准照批准臨時性使用或佔用土地,指公產地段、用作採礦及礦場附近土地和特別用途所需的任何其他無主土地。
不論長期租借或借賃方式,《土地法》規定必須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然而,法律亦容許行政長官在一些情況下豁免公開招標批給土地,但回歸後澳門經濟好轉,住房價值高漲並引致極大的社會矛盾,特別是經過歐文龍案件後,行政長官實應考慮是否仍經常地以豁免公開招標方式批出土地,特區政府也有必要在近期內完善土地制度,以回應社會的訴求。
梁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