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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提供非法住宿法案取消釘契 2010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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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內容
fong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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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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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禁止提供非法住宿法案取消釘契 2010年05月28日   禁止提供非法住宿法案取消釘契 2010年05月28日 Icon_minitime周五 五月 28, 2010 6:42 am

禁止提供非法住宿法案取消釘契
2010年05月28日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初步完成討論《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委員會與政府達成共識,將法案的標題《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改為《禁止提供非法住宿》,並決定取消原法案內有關釘契及旅遊局有權限直接入屋搜查的條文,日後相關部門仍需要透過司法途徑向法院申請搜查令才可入屋搜查。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與政府代表繼續分析及討論《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旅遊局局長安棟樑、法務局局長張永春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在會後表示,委員會初步完成討論有關法案,並與政府部門代表就法案中一些較重要的問題達成共識,當中包括修改法案的題目,在分析過去法院的案例後,委員會認為若「非法旅館」的概念不清晰,會令當局難以透過司法程序去解決非法旅館的經營問題,故委員會與政府商討後,決定將原來法案是針對經營非法旅館的標的,調整為「禁止提供非法住宿」,針對提供非法住宿的行為。

  入屋調查需司法當局批准

  政府為有效打擊經營非法旅館的行為,在原法案的草擬本文中提出旅遊局有權限可直接入屋搜查,但經委員會及政府代表研究,最終決定取消有關條文,若有需要入屋調查時仍需要司法當局的批准,當局須遵照現行《民事訴訟法典》中的普通保全程序規定去申請搜查令,旅遊局局長若有需要時可提出聲明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的法官,要求司法命令狀,發出的程序是遵循《民事訴訟法典》中有關保全程序的規定,相關申請可於15日內完成,被問及15日的時間會否太長,關翠杏引述政府代表指,在民事訴訟來說,15日在程序上算是快及令當局有條件遏止相關違法經營行為。

  可截斷水電供應遏止經營

  此外,最初政府提案時建議若確定相關場所是經營非法旅館,行政當局有權對相關單位進行釘契,經分析後,雙方都認同法案的目的是為阻止非法旅館的經營,沒必要涉及房屋的產權及影響到房屋的私有產權,因此決定取消有關釘契的條文。但在經過入屋搜查及有足夠證據,有明顯跡象顯示有人經營非法住宿行為時,行政當局可透過有關部門中止相關單位的水電供應,以阻止相關非法旅館繼續經營。

  取消釘契及旅遊局有權限可直接入屋搜查的條文,會否令法案效力大打折扣?關翠杏表示,委員會非常關注有關問題,認同若行政當局可直接入屋搜查及對相關單位進行釘契,相信將能更有效地打擊非法旅館的經營,但委員會亦考慮到居民私人產權的保護等不應因某些程序的執行而受到損害,而要有效打擊非法旅館關鍵是令相關違法行為能有效地被檢控,故經與政府討論,委員會將法案的標題由《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改為《禁止提供非法住宿》,不再朝打擊非法旅館的經營,而是針對提供非法住宿的行為。

  政府會在6月中向委員會提交新的法案文本,稍後委員會將草擬意見書並提交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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