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家傭不宜受外僱法規管
勞工局:法律制訂一視同仁
就有聘請外傭的僱主表示《聘用外地僱員法》不適用於家傭,要求政府修改,勞工局長孫家雄表示,在制訂任何法律時,當局都必須謹遵基本法,當中列明不能存有對不同國籍的人士有不同的對待方式。換言之,不能把家傭排除於《聘用外地僱員法》,且規範家傭方面早已在制訂《勞動關係法》時訂立,希望廣大居民多深入了解法律,同時“多為他人、為對方着想”,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
強調公平對待
曾有聘請外傭的僱主發起聯合簽名要求政府正視《聘用外地僱員法》不適用於家傭,表示家傭工作性質不同,小家庭的財政能力不能跟大公司相比,應分開家傭與其他外僱法的法律規範,不可共用一部法律;更聲稱該法律生效後,助長外傭“博炒” 風氣,令小家庭生活百上加斤,建議在解僱賠償方面,按年資計算,“每月補三天合理過以未完約月份計”。
對此,孫家雄在接受訪問時表示,當局在制訂任何法律時,必須遵守基本法,當中列明不能存有對不同國籍的人士有不同的對待方式,必須公平對待;同時在《就業政策及勞動權益綱要法》亦列明,不能對不同工種的人士存有歧視,意即政府不能把家傭排除於《聘用外地僱員法》。
“倘存有歧視就不是以民為本的政府,不能基於某一行業工作性質特殊,就撇除不用遵守《勞動關係法》及《聘用外地僱員法》,相信世界各地都會強烈譴責。”何況家傭問題並非在制訂《聘用外地僱員法》時才展開討論,追溯期應是在制訂《勞動關係法》的過程中,但在這十多年間勞資雙方亦是一直有共識地討論家傭問題。
未接博炒投訴
基於勞資雙方均認為,家傭應列入為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的人士,故現行的《勞動關係法》也明確規定不受上下班時間的限制,即無須遵守正常工作時間的規定,但不會損害僱員享有休息時間、每周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年假及其他保障的權利。不過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的情況須載明於書面協議內。相關訊息在制訂《勞動關係法》的過程中,亦是公開、透明的,直至○九年《勞動關係法》生效,勞工局亦沒有接獲法律會助長家傭“博炒”的訊息與投訴,即使是《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後,亦暫未接獲有關方面的投訴。現時局方接獲的投訴仍是外傭解僱後返回原居地的費用問題居多。
孫家雄稱,考慮到聘請家傭的僱主大多屬“小家庭”,致使相關部門一直未有修改聘請外傭最低工資,“相信現時除了外傭這行業外,任何行業的月薪都不會少於二千五百元。”可見當局已顧及僱主。至於在解僱賠償方面,有建議按年資計算,“每月補三天合理過以未完約月份計”,強調外僱是補充本地人力資源不足,受時間限制及工作權益不能低於本地僱員,意即倘以年資計算即等同否定上述要求,是嚴重違反優先聘用本地人的原則,因此,按年資計算早已在立法會討論時否定。
《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與外地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尤其涉及權利、義務和保障的事項,補充適用《勞動關係法》,兩部法律是在立法會上勞、資、政三方達成共識下制訂。孫家雄表示,居民與其急於否定相關法律條文,倒不如多出席講解會等深入了解法律;同時“多為他人、為對方着想”,構建良好的勞資關係,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政府正向勞資雙方收集已推行一年多的《勞動關係法》的意見和建議,可見政府會適時檢討法律。政府已加緊修改《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監管及規範業界營運方式。
本報記者 張偉玲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