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提供公僕3種因公司法援助
2010年06月16日
【本報訊】為向公共職務人員因執行公共職務而衍生的司法訴訟提供司法援助保障,當局擬訂《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律草案。法案建議3 種形式提供司法援助,分別為豁免訴訟費用及預付金、支付訴訟費用及預付金、支付在法院的代理費用。
行政會完成討論《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律草案,此制度適用於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包括按私法制度聘用者,以及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公共部門指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主要官員的辦公室及行政輔助部門、自治基金、公務法人、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法案訂定的司法援助包括3種形式,分別為豁免訴訟費用及預付金;支付訴訟費用及預付金;支付在法院的代理費用。法案所規定的各種形式的司法援助,不適用於行政上的司法爭訟程序及勞動性質的訴訟程序,但追究非合同民事責任的訴訟除外。
在訴訟程序中被宣告為勝訴當事人的司法援助受惠人,以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及職業代理費名義獲償還的款項,須退還澳門特別行政區。
如判定個人犯罪須交回援助金
為使有關措施符合擬達致的目的,法案規定屬下列情況,司法援助的受惠人必須支付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擔的訴訟費用、預付金,以及退回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擔的款項:據確定的司法裁判的結論,導致提起訴訟的行為或事實非因執行公共職務而發生;根據確定的司法裁判,屬因執行職務時實施犯罪而被判罪;據確定的司法裁判的結論,屬故意或因嚴重過錯而作出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