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預算法案完成意見書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完成《修正二○一○財政年度預算案》法案意見書。意見書指出,預算法案或其修正法案均可考慮將預算執行累積結餘準備金不視為預算中的政府綜合開支或總開支的項目。基本法及預算綱要法均沒有要求編製預算時,收入與開支必須相等的規定。另外,委員會建議政府公佈經修正和修改後的新預算表,尤其是政府的總收支和綜合收支摘要表。
意見書指出,經法案建議的預算修正後,《二○一○財政年度預算案》的預計收入總額及預算開支總額均由原來所定的五百二十四億二千二百三十四萬八千五百元,增至五百八十八億七千二百三十四萬八千五百元。
政府將在法案通過後隨即修改有關預算項目追加必須開支,預計追加八十四億五千二百六十八萬三千三百元,其中非自治及行政自治部門的運作及共用開支的預算開支為五十億八百五十五萬五千二百元;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為卅四億四千四百一十二萬八千一百元。
意見書指出,預算法案或其修正法案均可考慮將預算執行累積結餘準備金不視為預算中的政府綜合開支或總開支的項目,即經常開支備用撥款或“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開支的備用撥款(兩者均屬臨時或不確定開支項目),與從(預計)收入和開支差所得的預算執行累積結餘準備金,一般而言,兩者在會計上的性質和目的不同。基於此,如有需要動用或取消預算執行結餘準備金的款項,則透過預算修正法案執行。
意見書指出,基本法及預算綱要法均沒要求編製預算時,收入與開支必須相等的規定。因此,編製澳門特區預算時,不存在收入等於開支這種形式上的必要,要將預算執行累積結餘準備金放在開支中。
意見書亦指,雖本次修正預算屬極特殊情況,但從技術或財務角度而言,由於有關開支增加是基於預算修改所致,因此將來在制訂類似的修正預算法案時,總開支上限的修正與因此所涉及的預算修改宜同步提出審議。修正預算法案的預算表除應包括總開支增加金額及用作其抵銷的資金來源外,還應包括法案所涉及的所有預算修改。倘修正預算法案獲通過,財政預算案中的預算表應被經調整後並載有預算修正和預算修改的圖表所取代。
基於修正預算案涉及政府總收支和綜合收支衆多項目的修改,且比最初通過和刊登的預算金額大,因此委員會建議,為保證財政預算的更新和透明,今後類似的修正預算應總結經驗改善,公佈經修正和修改後的新預算表,尤其是政府的總收支及綜合收支摘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