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在權就消費者權益質詢
【特訊】立法議員吳在權表示,澳門是一個面向世界開放的旅遊城市,接待著來自世界各地的旅客。旅遊業的蓬勃發展帶動了澳門的發展與繁榮。伴隨著不斷增長的遊客量及消費額,產生了越來越多的消費爭議與糾紛。
在這樣的背景下,當下澳門所面臨的消費爭議與糾紛越來越多的是涉及到外地旅客在澳門消費的問題。基於種種原因,包括旅客離澳後才發現消費問題;或者旅客已於本澳提出消費問題的投訴,然而由於逗留時限因素,不能長期留澳,致使有關消費爭議「懸而未決」等等;很多涉及旅客的消費爭議並未能有效解決。如此不但有損旅客消費者的權益,不利澳門的健康旅遊形象,甚或影響澳門的旅遊發展。另外,澳門與外地的經濟文化交往越來越緊密,尤其在CEPA的框架協議下與中國內地更緊密的經貿往來以及粵澳合作等都難免產生涉及澳門市民的異地消費爭議。為此,在基於平等互助的原則上,澳門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消委會)積極的開展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合作。
自二000年與珠海市消費者委員會簽訂首個合作協議始十年來,澳門已與內地近廿八個消保組織簽訂合作協議。另外還與包括葡萄牙、西班牙及新加坡等國簽訂了有關的消費者保護合作協議。
通過報章對最近的消費者保護協議,即二0一0年六月八號於南京簽署的「港澳蘇消費維權合作協議」的報導,我們得知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消費者在港澳蘇任一地區旅遊、購物或接受服務時,發生消費糾紛,可向消費地或居住地的消費者組織投訴;居住地的消費者組織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投訴向消費糾紛發生地的消費者組織轉移,由消費糾紛發生地的消費者組織負責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及時通知對方或向對方提供意見。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澳門早於一九九八年已制定了《消費者的保護》法律,並設立消費者委員會以行使相應職權。消費者委員會後經第四/九五/M號法律重組,然而,新法並未就消委會職權作出實質上的改變。根據該法的規定,消委會的職責包括:對行政當局將訂定之保護消費者的政策發表意見;與同類實體接觸及推動保護消費者之共同工作;對消費者的指導及資料提供,提出建議及進行活動;研究消費者所提出的聲明異議及投訴,並將之轉達有權限的公共部門;對一般消費的財產及服務取得範圍所出現的輕微糾紛,提供調解,中介及仲裁的機制等。為有效解決有關消費爭議,政府設立了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該仲裁中心由消委會協助並於消委會總部內運作。
透過上述援引的目前澳門法律規範看,澳門消委會的職責與權限是否能夠配合協議的履行以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是受到質疑的。
為此,他向行政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1.能否就澳門消委會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消費者保護機關或組織簽訂的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協議作具體的說明呢?澳門消委會履行有關協議的情況又是如何呢?以及澳門市民在其他地區消費時的權利受到如何的保障,有否具體的統計數據?
2.根據澳門法律,澳門消委會具研究消費者所提出的聲明異議及投訴,並將之轉達有權限的公共部門的職責。然而,該等職責如何配合有關協議中要求的負責進行調查處理呢?其他行政部門是否已建立了相關的聯絡機制及支援制度?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能否對相關的「異地爭議」進行仲裁呢?澳門消委會扮演著如何的角色呢?有否相應的配套機制?
3.在最近的非凡航空事件上,我們同樣看到了作為公共行政部門的澳門消委會在處理有關消費者爭議上的「有心無力」。請問行政當局,對於消委會之性質與定位,是否該作出檢討以配合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