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在權促檢討消委會定位
【本報消息】立法議員吳在權質詢當局,要求解釋消委會執行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消費者保護機關或組織簽訂的維護消費者權益協議的情況,有否就轉達消費者的投訴,與相關部門建立聯絡和支援機制?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能否仲裁“異地爭議”?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澳門早於一九八八年制定了《消費者的保護》法律,設立消費者委員會行使職權。消費者委員會後經第四/九五/M號法律重組。根據該法律規定,消委會的職責包括:對行政當局訂定保護消費者的政策發表意見;與同類實體接觸及推動保護消費者的共同工作;指導及向消費者提供資料,提出建議及開展活動;研究消費者提出的聲明異議及投訴,並將之轉達有權限的公共部門;調解一般消費的財產及服務出現的輕微糾紛,並提供中介及仲裁機制等。
為有效解決消費爭議,政府設立了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該仲裁中心由消委會協助並於消委會總部內運作。以目前澳門的法律規範,質疑澳門消委會的職責與權限,是否能夠配合及履行協議,以達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吳在權質詢當局,要求說明澳門消委會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消費者保護機關、組織簽訂的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協議及履行情況,澳門居民在其他地區消費時的權利,受到哪些保障,有否具體的統計數據?對於消委會的性質與定位,是否該檢討以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