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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四地專家學者研討澳法制建設 | |
| | 發表人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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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兩岸四地專家學者研討澳法制建設 周三 6月 23, 2010 11:49 am | |
| 兩岸四地專家學者研討澳法制建設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昨日邀請兩岸四地卅一位專家、學者探討“一國兩制”及澳門法制建設、法律改革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表示,盡早完善澳門各領域的法制建設,加強法制保障市民基本權益已是社會共識,也是特區政府當務之急。該中心主任楊允中強調,澳門未來發展關鍵是正確理解“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核心價值。
加強保障居民權益
李向玉表示,澳門特區第一個十年是奠基的十年、第二個十年是全面建設及鞏固成果的十年,將面臨嶄新的形勢和更為複雜的挑戰,維持澳門穩定發展、完善法律建設及建立法治社會必不可少。“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法律體系”是特區政府今年的施政方針之一,盡早完善澳門各個領域的法制建設,加強法制保障市民基本權益是社會共識,也是特區政府當務之急。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法制建設須由自己完成,任重道遠。為保其科學、合理及創新,需借鑒外地的經驗、聽取各方意見,集思廣益。
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楊允中表示,澳門過去十年認真貫徹“一國兩制”,各領域均取得很好的發展及成就;特區第二個十年發展的關鍵,是正確理解及把握好“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在此基礎上動員各界,進一步提升當家作主的公民意識。
正確理解一國兩制
楊允中認為,“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核心價值,是澳門實施的是新生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既保留資本主義特色,也全方位保護居民的權益。經過十年實踐,證明富有生命力。澳門須提升正確理解“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在特區政府帶領、推動下,通過官民合作,在新的形勢下能有更好的發展及成就。
昨日的研討會主要探討“一國兩制”的政治制度、澳門特區的法律及制度建設,總結過去,展望未來。
主持研討會開幕的嘉賓有檢察長何超明,中聯辦研究室主任陳永浩,行政暨公職局長朱偉幹,法務局長張永春,法改辦主任朱琳琳,李向玉及楊允中。 | |
| | | 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兩岸四地專家學者研討澳法制建設 周三 6月 23, 2010 11:50 am | |
| 港學者分析一島兩轄成功關鍵
澳大橫琴校區仍需面對管轄權諸問題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朱國斌表示,橫琴“一島兩轄”的成功關鍵,有賴實踐中解決管轄權的分歧。雖現有構思是盡量將澳大橫琴校區“澳門化”,但仍需面對如租賃期滿後的處理、限期內該校土地用途的監管、刑事犯罪及民事侵權等涉及管轄權問題。
朱國斌表示,“一地兩檢”和“一島兩轄”為“一國兩制”提供了發展的新範式和想像空間。他以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為例稱,就淺層而言是出於現實的交通需要,但從深層意義或長遠目標來看,“一地兩檢”是為促進粵港、珠三角,乃至南中國板塊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一個具體步驟。
深圳灣口岸先例可循
橫琴島實施隔離管轄有深圳灣口岸 “一地兩檢”先例可循,實行分割式的“一島兩轄”,除了為澳大發展尋找空間,長遠來說是這個粵港澳合作項目讓澳門發展走出單一模式,穩定整個社會的經濟基礎。
制度須配合區域合作
朱國斌認為,由權力機構特別立法拓展特別行政區的管轄區域,是“以空間換繁榮發展”。“一地兩檢”和“一島兩轄”發展“一國兩制”,並借力促進珠三角協調發展。橫琴島“一島兩轄”,成功關鍵有賴實踐中解決管轄權的分歧。雖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址的構思是盡量“澳門化”,如橫琴校區與澳門“自由通行”,不受內地邊檢監管;校園內法規制度等一律使用澳門的標準,僅在“嚴重事故或災難性事件時”,由珠海公安及消防提供協助。但需關注當中一些涉及管轄權的情況,如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租賃期結束後的處理;限期內該校土地用途的監管;島內兩地刑事犯罪管轄權、民事侵權受理及管轄等。此外,具體的制度設計安排,包括口岸設置、出入境管理等,如何保證“一島兩制”的成功,還有與珠海達成利益分配協定也是關鍵。
朱國斌認為,經濟全球化使各利益方相互依賴越來越高,甚至不分彼此,“粵港澳經濟共同體”已是既成事實。
“一國兩制”的立法原意或宗旨是保持港澳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五十年不變,但港澳與內地制度有很多不同、不協調,甚至衝突之處,使“一國兩制”與區域經濟合作存在某種張力。然而,合作是大勢所趨,制度必須配合適應。為此,認為“一國兩制”必須持一種“柔性”的理解態度,特別是在經濟合作方面。 | |
| | | fongkk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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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學者分析一島兩轄成功關鍵
澳大橫琴校區仍需面對管轄權諸問題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朱國斌表示,橫琴“一島兩轄”的成功關鍵,有賴實踐中解決管轄權的分歧。雖現有構思是盡量將澳大橫琴校區“澳門化”,但仍需面對如租賃期滿後的處理、限期內該校土地用途的監管、刑事犯罪及民事侵權等涉及管轄權問題。
朱國斌表示,“一地兩檢”和“一島兩轄”為“一國兩制”提供了發展的新範式和想像空間。他以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為例稱,就淺層而言是出於現實的交通需要,但從深層意義或長遠目標來看,“一地兩檢”是為促進粵港、珠三角,乃至南中國板塊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一個具體步驟。
深圳灣口岸先例可循
橫琴島實施隔離管轄有深圳灣口岸 “一地兩檢”先例可循,實行分割式的“一島兩轄”,除了為澳大發展尋找空間,長遠來說是這個粵港澳合作項目讓澳門發展走出單一模式,穩定整個社會的經濟基礎。
制度須配合區域合作
朱國斌認為,由權力機構特別立法拓展特別行政區的管轄區域,是“以空間換繁榮發展”。“一地兩檢”和“一島兩轄”發展“一國兩制”,並借力促進珠三角協調發展。橫琴島“一島兩轄”,成功關鍵有賴實踐中解決管轄權的分歧。雖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址的構思是盡量“澳門化”,如橫琴校區與澳門“自由通行”,不受內地邊檢監管;校園內法規制度等一律使用澳門的標準,僅在“嚴重事故或災難性事件時”,由珠海公安及消防提供協助。但需關注當中一些涉及管轄權的情況,如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租賃期結束後的處理;限期內該校土地用途的監管;島內兩地刑事犯罪管轄權、民事侵權受理及管轄等。此外,具體的制度設計安排,包括口岸設置、出入境管理等,如何保證“一島兩制”的成功,還有與珠海達成利益分配協定也是關鍵。
朱國斌認為,經濟全球化使各利益方相互依賴越來越高,甚至不分彼此,“粵港澳經濟共同體”已是既成事實。
“一國兩制”的立法原意或宗旨是保持港澳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五十年不變,但港澳與內地制度有很多不同、不協調,甚至衝突之處,使“一國兩制”與區域經濟合作存在某種張力。然而,合作是大勢所趨,制度必須配合適應。為此,認為“一國兩制”必須持一種“柔性”的理解態度,特別是在經濟合作方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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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進程應立足本地循序漸進
廉希聖倡澳建現代法制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廉希聖認為,澳門民主制度的發展總要向前走,但與香港的社會情況不同,必須立足本地的實際,循序漸進,搬別人的做法只會“水土不服”。認為澳門應改變一些殖民制度下的觀念,思考利用特區的高度自治,以澳門法律文化為基礎,構建現代法制。
廉希聖表示,雖然《澳門基本法》沒有像《香港基本法》一樣,明確要普選,但民主總要發展,亦相信澳門民主發展總會向前走,包括增加立法會議員選舉名額等。不能說香港有澳門也要有,澳門的民主進程應立足本地實際,循序漸進,照搬別人做法只會“水土不服”。廉希聖讚賞本澳在基本法框架下民主發展沒有被約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認為澳門的民主發展健康。
他指港澳雖有同樣的法律地位,但有各自特色。如澳門有檢察院、博彩業,亦有獨特的經濟發展制度。在將來的發展過程中,這些特點都應該充分考慮,根據特色開展澳門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
廉希聖表示,澳門要構建現代法制,應該首先確立澳門的法律文化。澳門現行法律都是以回歸前管治者的法律為基本法源,從理論或總體制度而言,回歸前的葡國法律制度就是澳門的法律制度,但實際上澳門長久以來並行着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若以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基礎來說,澳門的法制從未有確定基礎,因為澳門從未形成獨立確定的法律文化。
隨着回歸祖國並成為特別行政區,澳門高度自治。他認為應該思考如何利用這個自治權,改變在葡萄牙法律制度下形成的一些舊觀念。構建現代法制是一個歷史過程,也是一個系統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建議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先進經驗及思維,以利構建本澳現代法制。 | |
| | | 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兩岸四地專家學者研討澳法制建設 周三 6月 23, 2010 11:50 am | |
| 社會關注法改冇成效
學者指統籌不力倡擴大工作範疇職能
回歸後各界關注本澳法律改革問題。早於二○○ 五年,特區政府已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加強法律改革的中央統籌機制,但至今未見成效,引起社會關注、批評。
各自為政欠整體規劃
法改辦的具體職責是,在檢討重大法典、主要法律制度及其他重要法規的範圍內,行使法規草擬中央機制的職能。法律改革是社會共識,加強法律改革中央統籌機制有迫切性,為何至今仍未能發揮作用?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分析,法改辦未能發揮統籌作用,因政府部門各自為政,缺乏中央統籌,難以實現法改規劃。法改規劃也缺整體性,各部門祇從自身出發提出修法要求,未能配合政府整體的施政要求,修法輕重緩急失當、配套不夠,影響法改成效。
他提出統籌機構應擴大工作範疇及職能,由修改重大法典、法律,擴至所有法律改革的範疇;由立法領域擴至執法,跟進、解決實際執行中的問題;確保法律解釋的統一,讓不同政府部門統一執法。另外要加強統籌權,先有整體佈局,後由各部門根據整體設想,提出法改項目。同時,也要強化指導權、監督權等,使法律改革能按時、按要求完成。
提邊緣法案試探互動
法律改革如此迫切,主要是現時許多法律、法規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副教授王長斌引述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的博客文章,指澳門法律滯後,法案的提案權多掌握在行政機關手裏,舊法律沒有及時修改或更新,責在行政機關,立法會無能為力。但認為法律條文不等於法律現實,許多法律條文祇規定框架,立法、司法機關仍有作為。雖基本法有提案權的規定,但無確實的標準。立法議員可先提出一些不涉及行政機關核心權力的邊緣法案,不斷試探行政當局的取態,彼此互動,逐漸形成社會普遍接受的慣例。司法機關則可透過法律解釋,縮小、擴大甚至改變法律條文的涵義,應對法律內容滯後的問題。
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助理研究員張元元指出,參照日本等國家的法改歷史,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設、人才培養和法典完善需三十年時間。如從澳門過渡期的法律本地化算起,澳門法律改革已經過了二十多年,緊接十年是澳門法改的關鍵時期。澳門的法改應結合我國推進法治的契機,避免狹隘的規則主義立場,重視法律解釋彌合法律規則縫隙的作用,給民間法、習慣法留出空間。充分發揮社團作用,使之與政府合作,實現法律與社會互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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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兩岸四地專家學者研討澳法制建設 周三 6月 23, 2010 11:50 am | |
| 官民理解基本法皆須到位
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指澳門官員了解澳門基本法不夠,楊允中既認同亦有保留,強調官民都要理解到位,形成合力,共同解決問題。
楊允中稱,曹其真受人尊重,言論具權威性,認同其上述言論,但也有保留。表示特區過去十年取得比較好的發展及成就,沒有政府、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及開拓,是不可思議的。
貫徹新生的“特別行政區制度”,首要官員依法施政,理解基本法到位。接着社會各界也要理解到位,彼此形成合力。澳門落實、執行基本法確存在薄弱環節,亦有各方面的問題,須留待深入貫徹過程中解決。
楊允中在其“一國兩制”法治與“一國兩制”文明的論文中指出,澳門缺的不是穩定、和諧,是全面公平競爭及高公民意識;澳門欠的也不是尊重“一國兩制”、基本法,而是正確理解。澳門轉入第二個十年的關鍵時刻,必須持續關注制度建設,完善體制、機制,執政能力與執政理念的同步提升,政權建設與公民社會建設的同步推動,依法掌權、用權與官員人格魅力相兼顧。 | |
| | | 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兩岸四地專家學者研討澳法制建設 周三 6月 23, 2010 11:51 am | |
| 官民理解基本法皆須到位
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指澳門官員了解澳門基本法不夠,楊允中既認同亦有保留,強調官民都要理解到位,形成合力,共同解決問題。
楊允中稱,曹其真受人尊重,言論具權威性,認同其上述言論,但也有保留。表示特區過去十年取得比較好的發展及成就,沒有政府、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及開拓,是不可思議的。
貫徹新生的“特別行政區制度”,首要官員依法施政,理解基本法到位。接着社會各界也要理解到位,彼此形成合力。澳門落實、執行基本法確存在薄弱環節,亦有各方面的問題,須留待深入貫徹過程中解決。
楊允中在其“一國兩制”法治與“一國兩制”文明的論文中指出,澳門缺的不是穩定、和諧,是全面公平競爭及高公民意識;澳門欠的也不是尊重“一國兩制”、基本法,而是正確理解。澳門轉入第二個十年的關鍵時刻,必須持續關注制度建設,完善體制、機制,執政能力與執政理念的同步提升,政權建設與公民社會建設的同步推動,依法掌權、用權與官員人格魅力相兼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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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回復: 兩岸四地專家學者研討澳法制建設 周三 6月 23, 2010 11:51 am | |
| 學者倡修訂遊行示威法
“五·一”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引發遊行路線之爭。終審法院裁定民署敗訴,居民有權在公衆或向公衆開放的地方行使集會權或示威權等事件,學者指澳門有必要完善現時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的法律。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王禹指出,澳門現行的《集會權及示威權》自一九九三年頒佈至今,只曾作過簡單的文字替代修訂。雖然《集會權及示威權》保障了澳門居民可自由行使集會、遊行及示威的權利,但此法在前澳葡時代制訂,回歸後與基本法精神有出入。加上澳門社會發生了根本變化,須在適當時候全面修訂。
王禹建議:一、將法律標題改為“集會、遊行和示威法”或“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等,使之與國家憲法及澳門基本法一致,明確並列集會自由、遊行自由、示威自由,此有利保障居民遊行自由,或政府管理遊行自由帶來的相關問題。二、明確界定集會、遊行與示威的概念及內涵,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三、進一步明確訂定集會、遊行和示威發起人的要求和條件。四、明確發起人或負責人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包括必須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清理遊行路線廢棄物等。五、明確政府、警方在集會、遊行與示威活動過程中的義務和權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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