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倡規定外資博企參與社會
2010年06月23日
【本報訊】有學者認為政府應對外資的准入應該有專條或專門規定,並需要完善限制外資博彩經營公司參與社會政治。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黃來紀昨日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區法制建設學術研討會上,發表《關於完善澳門博彩法律制度若干思考》,指澳門制訂博彩法律規範的一個重要依據為《基本法》第118條規定的澳門「本地整體利益」。在考慮澳門本地整體利益時,還要考慮澳門博彩業發展對內地的負面影響和對國家長遠發展的影響等問題。
政府與承批公司訂立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是積極支持或鼓勵博彩業的發展。近年澳門博彩業過快發展的現狀,是與優惠和鼓勵有關,政府應予完善。
澳門法律中幾乎沒有一條完整性的條文針對博彩業確保促進本澳「旅遊、社會和經濟發展」,同時,博彩法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承批公司的經營範圍為「娛樂場幸運博彩」,然而政府與各承批公司訂立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將之擴大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
澳人治澳自主經營
黃來紀倡議政府設立防治博彩負面影響的專門機構,其成員為7人,應來自包括政府、學界、博彩協會、教育、治安、社會保障等部門。主要職責是:監察現行博彩法律、政策的社會效果等工作,並制訂防治博彩負面影響的專門法律。
由於外資進入澳門博彩業的價值觀不一定與特區政府相同,所以對外資的准入應該有專條或專門規定,以便澳門的博彩業按「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方針自主開展經營活動。限制要從三方面加以規定。一是要規定外資進入澳門博彩業的條件;二是要規定外資投入博彩業的比例,但不能絕對或相對控股;三是要規定外資的法律責任。有了法律規定對外資的監控就有法可依。
同時,政府需要完善限制外資博彩經營公司參與社會政治,如嚴格限制參與公用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