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問何時制訂預算綱要法
2010年06月28日
【本報訊】立法議員區錦新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他指出:行政長官崔世安上任以來,強調要建構陽光政府以履行其競選承諾。但上任半年,除了增設政府發言人制度外,似乎未見有任何「陽光」。陽光政府最重要的標誌就是政務公開,而最能體現政務公開的就是加強公共財政開支的透明度。而按照《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監督行政當局的職能,制訂《預算執行綱要法》,以建立由立法會審議公共財政開支的制度,就應是最重要的陽光政策。但特區10年,有關法律仍制訂無期。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其10年工作總結中亦認為對公共財政開支監督薄弱是導致貪腐問題的重大溫床,也是法制上的重大缺陷。為此,區錦新質詢當局何時制訂《預算執行綱要法》,建立由立法會審議公共財政開支的制度,切實構建陽光政府?
區錦新在書面質詢中稱,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的公共工程開支不受議會監管,既損害公眾利益,亦構成貪污腐化的溫床。因此,從制度上根治貪腐問題,摧毀貪腐溫床尤為重要。特區過去10年,沒有把握時機完善防貪機制是施政的最大敗筆。
他又說,多年來一直主張加強立法會的監察權力,凡超出某個定額的公共開支,均須事先由立法會同意撥款,以增加公共工程開支的透明度。正如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立法會主席10年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中所指出:「財政資源的運用和監督關乎特區的公帑使用和整體發展,關乎每一市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對政府財政的監督上,立法會本應對預算的編製和執行進行嚴密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後監察,這本是《基本法》明確賦予立法機關應盡的職責。但回歸10年來,立法會對政府的財政監督仍相對薄弱,除每年通過政府的預算案以及審議政府上一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外,對政府收支狀況以及重大公共工程的開支監察因沒有有效機制而無法進行。⋯⋯前工務運輸司司長歐文龍在公共批給土地及工程中嚴重貪污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有效加強項目開支透明度
「造成上述問題的最根本原因是特區缺乏與《基本法》相配套的預算和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因而政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可不經立法會直接修正預算、預算約束軟化和財政運用透明度低等弊端並沒有得以消除。回歸後雖經立法會多次呼籲盡快制訂符合《基本法》需要的預算法律制度,但至今仍缺乏這一必要的制度,致使立法會在某種程度上無力對政府財政的運用進行有效的監督制約。」
曹主席的臨別贈言,道出立法會對行政監管不力的問題,亦道出建立完善制度之重要性。而這正是新澳門學社議員多年來所主張的。事實上,立法會逐筆審議重大公共開支撥款,是有效加強項目開支透明度,及時節制浪費,消除誤解和抑制無節制公共開支所衍生貪污腐化的財政監察制度。
區錦新指出:鑑於《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凡涉公共財政、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不能由議員提出,只能由行政當局提出。而《預算執行綱要法》既涉及公共財政,又涉及政府運作,立法會議員並無提案權。因此,有關法案只能由行政當局提出。
為此,區錦新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如下:
加強立會監督建陽光政府
一、前任行政長官在2006年11月17日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聲稱,限於「一國兩制」、「行政主導」的體制,不會「下放」權力讓立法會事先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但事實上,由立法會事先審議政府重大公共開支撥款的制度,正是現時同樣實行「一國兩制」、「行政主導」體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之有效的制度。到底是香港的現行制度不符合「一國兩制」、「行政主導」的體制,還是前任行政長官對「一國兩制」、「行政主導」的誤讀?
二、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其《立法會主席10年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中指出:「本來立法會既有權批准政府的財政預算案,包括當中每一開支項目的具體通過,就完全有權對項目應否及為何追加開支加以批准控制,但由於現行制度為政府在項目開支的調整和追加上打開了方便之門,因而立法會在財政批准和監察上的權限與政府在執行上所享有的自由度之間,產生了嚴重的背離與偏差。」也削弱了立法會對公共財政開支的監管力度。在嚴重的教訓之下,行政當局何時會制訂符合《基本法》需要的《預算執行綱要法》,以消除現行制度中的弊端?
三、行政長官崔世安出任特首以來,無數次強調要建構陽光政府,此也是其競選特首之公開承諾。但上任半年,除了增設政府發言人制度之外,似乎未見有任何「陽光」。而所謂陽光政府其最重要的標誌就是政務公開,而最能體現政務公開的就是加強公共開支的透明度。而按照《基本法》的賦予立法會監督行政當局的職能,制訂《預算執行綱要法》,以建立由立法會審議公共財政開支的制度,就是最重要的陽光政策。崔世安政府何時才能履行此一承諾,切實建構陽光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