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上蓋階段擬售樓花
助家團掌握上樓時間等候期更透明
【本報消息】公屋委員會昨討論經屋樓花預售制度,政府構思經屋樓花預售期須於經屋興建工程進入上蓋階段推出,並設定包括樓花不可轉售、撻訂者將不可再輪候經屋,以及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經屋延期落成,政府需向樓花持有者支付補償等限制。委員會副主席梁竟成表示,經屋預售樓花可令輪候家團更好地掌握上樓時間,及令等候期更具透明度,政府也可盡快掌握經屋的出售情況及需求數據。
禁售期由入伙日計
公屋事務委員會昨召開第八次平常會議,政府在會上向委員介紹了經屋預售樓花構想修訂方案。副主席梁竟成於會後介紹,過去已有現行相關法例規範按房屋發展合同興建的經屋樓花配售。隨着社會急促變化,相關規範有需要修改。現由政府主導興建的經屋,開售樓花工作有別於以往按房屋發展合同興建的經屋,因此有需要修改現行法例。
上述方案初步構思,經屋樓花預售期於經屋興建工程進入上蓋階段推出,並設定包括樓花不允許轉售、撻訂者將不可再輪候經屋;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延期落成,政府需向樓花持有者支付補償。倘政府因各種原因未能如期完成經屋,可能會引起訴訟或索償,購買經屋樓花的預約買受人亦要付出成本,即購買樓花後如捨棄,只可取回部分首期樓款。
梁竟成表示,政府構想對由政府主導興建的經屋引入預售樓花制度,好處是可令輪候家團更好地掌握“上樓”時間,令等候期更具透明度,政府更可藉此盡快掌握有關經屋的出售情況及需求數據。委員於會上熱烈討論有關方案,亦提出不少意見,認同預售樓花需設相應限制。他表示,經屋的禁售期以入伙日期計起,並非由樓花預售日起算。
撻訂者不可再輪候
現行規範按房屋發展合同興建的經屋樓花配售制度為第13/93/M號法令,法令的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內容,規範經屋樓花配售及捨棄購買經屋。與上述政府提出的構思修訂方案內容對比,最大不同之處是撻訂者將不可再輪候經屋,捨棄所購樓花只可取回部分首期樓款。至於購買樓花應付多少首期,現行法令規範發展商不得收取預約買受人超過樓價三成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