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偉幹:研究修訂超時限制
讓公務員得應有補償
朱偉幹:研究修訂超時限制
行政暨公職局長朱偉幹表示,對於有公務員長期超時工作的問題,須由部門領導或主管因應實際情況,以調配或增聘人員的方式,改善有關問題。至於一些公務員因工作性質的關係,其超時工作時數往往超過法定上限的問題,則需要研究和考慮修訂有關法例,令這些人員可得到應有的補償。
對於議員高天賜口頭質詢政府內有公務員長期超時工作,但卻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行政暨公職局長朱偉幹表示,按現行法律規定,上級可因工作的不正常累積或急需進行特別工作而決定允許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每周的休息日或補充休息、公衆假期及輪值工作制度下的值班時間以外提供超時工作。
超時工作有時超上限
朱偉幹表示,在不致對部門的工作造成不便的前提下,公務人員在提供超時工作後,可選擇附加報酬或扣除正常辦公時間的補償方式。但顧及到公務人員需要有適當的休息時間,法律規定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上限為每月五十二小時,每年三百小時。
朱偉幹表示,自特區政府成立以來,經濟、社會及政治等急速發展,無論是日常事務,還是需要緊急處理的工作均不斷增加,市民對公共部門的要求亦日漸提高。在既有人力資源的情況下,公共部門往往會要求公務人員超時工作,甚至會因公共利益令超時工作超出時數上限。
對於超時上限的情況,特區政府一般會透過扣除正常辦公時間的方式(補假)補償,但公務人員超出超時工作時數上限的情況長期持續,不僅影響公務員的正常作息時間,亦可能反映出部門未能做好工作安排及人力資源管理。
領導主管須調配人力
針對有關問題,朱偉幹表示,去年頒佈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中,規範領導及主管人員為了在公共部門及實體擔任管理、協調及監控工作的人員,有責任對工作的發展作出評估,並需要因應實際情況調配人員或增聘人員。亦避免因增聘人員而使特區政府的規模不斷擴大,以及為進一步完善公務人員的整體管理,特區政府現正逐步加強公務人員管理的中央統籌機制,從而使公務人員的管理更為制度化、規範化、透明化及人性化。
朱偉幹還表示,特區政府將平衡公共利益、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及公務人員的權利,檢討有關超時工作時數的限制,審視實際需要研究有關修訂。對於不少政府部門的司機均出現超時工作時數超過上限的狀況,主要是某些部門的領導或主管人員會習慣乘坐某一名司機駕駛的車輛,基於領導及主管經常在法定上班時間外還要出席各類場合和活動,令這些司機經常超時工作。因此特區政府須研究及考慮修訂超時補薪上限規定,讓有關人員可獲得應有超時工作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