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價改革或可更積極
鄭漢樺
水價改革或可更積極
四、補貼低收入家庭理順水價調整
當用水成本佔家庭開支的比例上升,居民的用水行為必然會產生改變,其時節水行為將會成為理性行為,政府亦無需過分憂心。相反,政府應該藉此積極協助居民採取節水措施,推動節水器具的普及使用,以達到構建節水型社會的目的。《澳門居民自來水使用習慣調查》及《澳門自來水水價機制概念問卷調查》亦指出,接近六成受訪者對多項有關水價調整的敏感度測試都抱有正面的態度,更有接近八成受訪者願意為“節約用水”增加開支,反映在調升水價上具有民意基礎。
雖然政府表明新水價機制所帶來的額外收益,會透過相關機制納入公共帳目,避免自來水公司從中獲得超額盈利,但該筆收益又會用到何處,公衆又如何能監察帳目,値得政府深思。筆者建議政府可考慮在七月起主導的“水資源費”中着手逐步調升水價,並將因而獲得的額外收益,用作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及弱勢社群增加現有的補貼,或豁免其污水處理費項,以減低新水價機制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在對弱勢社群給予人文關懷的同時理順水價的調整過程。如此,新水價政策將更切實可行,並能得到社會各界的擁護。
加大弱勢社群補助
五、 “非家居用水”不應與“優惠水價”掛鈎
在非家居用水方面,諮詢方案提出實施分類收費,並按用水實體的行業劃分為“一般非家居用水” 或“特種用水”兩類。誠然,考慮到各行業生產中用水目的不同,用水量多少和用水效率未必有直接的關係,單純按階梯形式收費並不適宜。相反,以日本及深圳市為例,非家居用水的收費取決於其用水效率及排污程度,目的是要企業為其所輸出的負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付出相等的代價。儘管諮詢方案提議的分類比較簡單,但亦能體現上述的分類原則,將屬於娛樂性質(如酒店、桑拿等耗水大戶,其用水效率往往偏低)或排污程度較高(如建築業)的用水歸類為“特種用水”,對其徵收較高的費用。不少學者認為,以徵收皮古稅(Pigouvian Tax)的形式向生產者收取排污費可以逼使企業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或將生產量調節至社會理想的水平,是有效控制負外部性的方法(註一)。而且此項稅收亦能作為污水處理的開支,或是用於彌補其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體現“污者自付”的原則。
非家用水還原成本
在“非家居用水”的定價上,政府建議與家居用水的基準水價掛鉤,“一般非家居用水”收費較基準水價高約兩成,“特種用水”則高約三成,此做法的優點在於計價簡單透明,將來有需要調整“非家居用水”的水價亦較容易。可是,由於方案二中的水價起點較低,其“非家居用水”的定價必然亦較方案一低,故在此方面兩方案的可比性不強。在商言商,各大中小企業必然傾向支持水價較低的方案二。
然而,我們要知道,政府在方案二中給予水價優惠的目的是希望帶出“少用者付更少”的訊息,鼓勵居民節水,將此水價作為基數計算“非家居用水”收費顯然有違政府的初衷,這等同對各用水實體進行水價補貼。其實,更適合的做法是將“非家居用水”的水價與用水的眞實成本掛鉤,或參考上文所討論的水資源的眞實價値制訂水價。
調水價難免惹反對
總括來說,筆者對特區政府“節水小組”提出的兩個諮詢方案中的部份建議表示認同,但在其他方面如“家居用水”上,政府有必要抛棄過往的原水補貼,使水資源的價値能夠在水價上如實反映,同時需要加大階梯間的累進費率,以發揮水階梯“以價制量”的功能。此外,政府把水價調整所產生的額外收益轉移至公共帳目,亦應增加現時對低收入家庭的補貼,避免水價加重弱勢群體的負擔,以理順水價調整的過程。無可否認,以經濟手段控制用水量固然有效,但企業成本上升往往導致物價上漲,短期變相加大了居民的生活壓力。雖說用水成本的提高能夠迫使排污量高、耗水量大的企業改進節水技術,但亦有因效率低下而被迫淘汰,情況就如之前東莞市不少工厰因未能符合環保要求而結業,社會上難免會出現反對聲音。
節水推廣必須到位
不過,政府亦不應因為過分擔心社會的反作用力而畏首畏尾。推行新的水價機制,就是希望使居民意識到節水帶來的社會及經濟效益,倘若加幅過於溫和,居民便失去節水的經濟動機。另一方面,其實新水價機制亦僅是經濟手段,雖然能提供誘因使居民減少用水,若果缺乏相配合的宣傳敎育,居民沒有正確認知水資源短缺的問題,新水價機制的作用只會流於表面,居民的用水態度和習慣更未必能夠產生持久的轉變。
故此,政府應正視居民對未來水價機制的反響,視之為契機主動地協助居民節水,向他們提供節水技術,同時需加強節水方面的宣傳敎育,向居民灌輸正確的用水態度和習慣,從根本改變其用水行為。構建節水型社會的工作任重道遠,身為社會的一分子,無論居民或企業都有義務、更有必要積極響應;特區政府亦需以身作則,運用科學方法引導居民及企業的節水行為,加強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以確保本澳的可持續發展。(下·完)
鄭漢樺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碩士生)
註釋:
(一)Rosen,H.S. (2005).Public Finance,7th ed.,New York:McGraw-H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