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帑助公務員告市民條款 影響監督損新聞自由應撤銷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將在今日開始細則性審議政府提案《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當中人們關注的是法案第四條規定政府可以動用公帑援助公務人員告市民,疑慮此對公務人員過分保護的條款可能令到市民在法律上處於不公平的位置,以致造成社會的不公義問題,及直接影響到公眾對政府批評監督和損害到新聞與言論自由空間。因此有政界人士認為,應撤銷該條款,而學者亦指該條款並不適合現代社會價值。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課程主任余永逸博士認為,「執行公務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條款過於簡單化,沒有嚴謹審核標準和機制,做成公務人員無需經濟成本就可以個人告市民,容易會被濫用,若是出現被濫用狀況則會成為不公義的程序。誠然,更重要問題是,當公務人員可以透過法案所指的「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這一簡單程序,就可得公帑去告市民,但被告市民卻未能以同樣條件方式而得到司法援助時,就會做成不公平問題。
事實上,在法律上對市民的申請司法援助是有一個合理制度,譬如經濟狀況的條件等。但相對於法案第四條,公務人員只有以簡單說明及由行政長官批准便可得到司法援助。然而,該法案規定享有司法援助的受益人是涵蓋了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官及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包括按私法制度聘用者)。顯然,以經濟收入水平,政府官員較一般老百姓為高,但按照法案,這屬高收入一族的官員卻可較市民更容易取得司法援助,這其實是做成法律面前不平等狀況。而且再深層去看,就難免令人憂慮做成公權力以很大資源去壓迫弱小社群的負面觀感。若如此做成公務人員的特殊階層,那就直接損害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余永逸亦指出,在澳門現有制度是否讓所有人都得到同樣待遇,如果現有社會機制不能保障所有人在法律上的利益時,那應該處理整體司法援助,而不是只讓公務人員有新渠道用公帑處理自己的訴訟事宜。他並質疑,按照法案第四條二款所指的,當公務人員面對恐嚇或報復性質行為,以至有關行為侵害到生命,身體完整性、自由、名譽或具重要價值的財產之情況,其實應該由警方介入執法處理,同時,現行刑法對這些行為已有處罰,故根本無需再有第四條款。至於屬民事訴訟案,就更不應動用公帑去幫公務人員告他人了。
另一方面,法案第四條亦令人們憂慮會直接影響到公眾對政府批評監督和損害到新聞與言論自由空間。香港中文大學傳播法兼職講師劉進圖接受記者電話訪問表示,在香港政府官員不可因受到市民批評,而用官方身份控訴媒體。(政府官員)可以個人或公民身份,自費作出控告,但這不是政府行為,不可用公帑。
劉進圖亦指出,若政府可用公共資源控告批評政府的人,對於言論及新聞自由有負面影響,傳媒監察政府時有責任作出批評,而傳媒在資源上不是對等位置,無足夠資源打官司,言論會受限制。他強調除非同時受控人(如傳媒和市民)得法律援助,否則不公平。
劉進圖表示,其實政府有很多渠道保障公務人員和解釋澄清,如發新聞稿,開記者會等。是否要訴諸法律呢?「如果在民主自由社會是不會這樣做的。」
毫無疑問,「執行公務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條款,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立法會必須站在維護法律公平和市民權利及新聞言論自由的重要原則,審慎處理,以免損害到社會基本價值。◇(本報記者 悟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