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局:一般職程修改減職業錯配
新“制度”下部分技術性職務劃分專有職程
公職局:一般職程修改減職業錯配
【本報消息】行政暨公職局長朱偉幹回覆議員有關民署人員工作內容與工種不符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按舊有法令規定,符合擔任機械操作、司機及園林綠化工作者,可納入的職程包括為機械設備操作員、重型車輛司機、輕型車輛司機或園丁。自《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實施後,政府已修改一般職程,為部分技術性職務劃分了專有職程,如重型車輛司機及輕型車輛司機職程,以更切合實際工作需求和整合新一至二級別的工人及助理員職程,解決職業錯配的情況。
覆議員民署職務問題
朱偉幹表示,根據舊有的職程制度,一至四級別人員統稱為“工人及助理員”組別,相關法令的附件亦明確說明人員組別所擔任的職務特徵,其中該表對“工人及助理員”的職務規範為擔任人手或機械活動操作的執行性職務,則可納入為二至四的級別,職級或職稱為工人、半熟練工人及熟練助理員,或熟練工人。
按該法令規定,符合擔任機械操作、司機及園林綠化工作者,可納入的職程包括為機械設備操作員、重型車輛司機、輕型車輛司機或園丁。隨着去年實施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法律已對一般職程作出修改,新職程制度為部分技術性職務劃分了專有職程,正如重型車輛司機及輕型車輛司機職程,以更切合實際工作需求和整合新一至二級別的工人及助理員職程,解決職業錯配的情況。
有關修改更切合實際
擔任汽車駕駛司機職務,在符合《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入職條件前提下,可進入重型車輛司機及輕型車輛司機特別職程。
此外,法律亦規定凡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且執行車輛維修機械職務及持有重型車輛汽車駕駛執照的人員,如所屬部門備有重型車輛司機職務時,可自該法律生效日起計的一百八十日內,選擇轉入重型車輛司機特別職程。同時,如上述屬工人及助理員組別的人員於該法律生效日,未具備重型車輛汽車駕駛執照,則可按同一條文第二款規定,在取得有關駕駛執照日起計的一百八十日內,且所屬部門具備重型車輛司機職務時,可選擇轉入重型車輛司機特別職程。
此外,根據《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內第一級別及第二級別的人員轉入屬新第一級的勤雜人員職程。
為確保所有人員均能依法轉入新職程制度,法律規定各人員的轉入手續須在聽取行政暨公職局意見後方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