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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錦新指現有懲處機制變得毫無意義 打擊黑工應歸責第一承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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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內容
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區錦新指現有懲處機制變得毫無意義 打擊黑工應歸責第一承判商  	     Empty
發表主題: 區錦新指現有懲處機制變得毫無意義 打擊黑工應歸責第一承判商     區錦新指現有懲處機制變得毫無意義 打擊黑工應歸責第一承判商  	     Icon_minitime周六 7月 17, 2010 8:52 pm

區錦新指現有懲處機制變得毫無意義 打擊黑工應歸責第一承判商 
 【專訪】立法議員區錦新表示,「發現黑工五年內不得競技公共工程」的規定毫無實際意義,因為現行模式是第一承判商不會直接聘請工人。欲達打擊黑工成效,法律必須嚴格規定歸責於第一承判商。
 區錦新指出,有關部門官員所指的「發現聘用黑工的地盤承建商五年內不得參與公共工程競標」的說法,其實毫無現實意義。
 他解釋稱,按現行機制,第一承建商不會直接聘僱工人,而由第二、第三承判商聘僱。因此,每每發現黑工,都是由最後一級的承判商承擔責任。因此,只有要最後一級的承判者承擔了法律責任,其餘的承判商卻沒有任何責任了。於是,大型地盤也就難以杜絕黑工,即使政府巡查,也未必可以「犁庭掃穴」無一漏網,況且,更不可能經常性進行動用大量人力物力的巡查工作。因此,現行機制在打擊黑工問題上仍有許多弊端。
 他建議直接歸責於第一承建商。他解釋稱,大型地盤都有嚴密的入場查證及相關的保安機制,只要第一承判商加強相關的工作,相信黑工難以進入工地。而要令第一承建商加強相關的工作,就必須歸責於第一承建商。
 按現行的機制,分判商一般都不參與工程競標,因此,一旦發現黑工並循承擔法律責任的話,也不影響其未來的經濟收入或承包工程,相關規定針對的「承建商」,與實際要承擔責任的分判商非同一責任實體,故現行的懲處機制形同虛設。
 據了解,早前有一名官員居所裝修被發現聘僱黑工,但因為「業主」與承建商不存在法律責任的連帶關係,所以也就大事化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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