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今論禁非法提供住宿法案
政府認旅局擔任執法實體適宜可要求警方協助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大會今日細則討論表決《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政府認為,由旅遊局擔任執法實體,是一直以來的做法,是適宜的。在執行職務時,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可依法要求警察當局提供所需協助,結合法律賦予職權及可採取的措施,能夠有效地執法。
立法會今日全體大會議程包括: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法案;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審議第二常設委員會關於《2008 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意見書及表決有關決議案。
其中《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原名《禁止經營非法旅館》)已於七月九日經一常會完成細則討論,並簽署意見書。法案引入斷水斷電、加重罰則等,作為打擊非法提供住宿行為的重要手段,並賦予旅遊局作為該法的執法實體,監察法律的執行。
然而,坊間對旅遊局主導打擊非法提供住宿行為的成效存有疑慮。一常會意見書表示,委員會在細則討論時亦表達了顧慮:一方面,旅遊局只是一個行政機關,賦予其此類權力是否適宜和平衡;另方面,委員會對旅遊局是否有條件及能否有效執法表示關注。
委員會認為,立法在設定有關職權時需考慮法律的一般原則及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以便在維護法制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使各種利益達至平衡,使之與現行的法律制度配合。
政府則強調,賦予旅遊局職負責監察本法律的遵守情況是適宜的,也是一直以來的做法。認為旅遊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並可依法要求警察當局提供所需協助,結合法律賦予職權及可採取的措施,能夠有效地執法。其他部門需如法案所要求般,與該局保持良好和緊密的合作,使法律能發揮最大的效力。
在合作義務方面,所涵蓋的不僅是公共實體,亦包括不同的私人實體,私人實體在合理和適當的範圍內,盡可能提供合作。
政府表示,在界定 “非法提供住宿”時,將範圍限定在“非屬酒店及同類活動用途的樓宇”,包括私人住宅樓宇、工業及商業大廈等。法案無意規範外勞宿舍,為此,界定“非法提供住宿”時,增加了“住宿者屬未獲給予逗留的特別許可或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的非澳門居民”。並將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具有穩定租賃關係,且有關活動被調查前已就有關租賃關係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者;以及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已與其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互相熟悉而向其提供無償住宿者,排除在規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