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任命應先脫離公職
2010年 07月 20日
【本報訊】前財政局局長劉玉葉因凟職被免去局長職務後返回原職事件,帶出一旦政治任命的主管領導級官員失職或犯錯雖被免職甚至遭受處分,但是,卻無損其政治任命前的崗位,仍能返回原職工作,引起社會疑惑官員問責制究竟問甚麼責?有議員提議本澳可參考香港的高官問責制,針對接受政治任命的官員,應要脫離公職,一旦犯錯被免職便不能返回原有職位。此外,他對今次劉玉葉返回原職位事件認為是「現有法例下的合理」。
區錦新倡參考香港高官問責制
議員區錦新昨日接受訪問時表示:香港的高官問責制在本澳可行,該問責制規定政治任命的官員,倘本身是公務員接受政治任命,便需脫離公職,然後才接受政治任命。他指出:他曾在立法會制訂《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時,提出參考香港的高官問責制,惟政府當時以法律沒有規限為由拒絕。
他強調,公務員接受政治任命時脫離公務員隊伍,不管「離隊」獲得的補償為多少,此為政治倫理和代價,公務員可選擇接受或不接受政治任命,衡量後作出選擇十分合理。然而,現時的局級官員還身在公務員系統,並非政治任命應有的層次。
區錦新續稱:今次事件是特區成立後首宗領導主管被免職,是一樁特殊例子,現行本澳公務員制度有本身的法律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被免職後能返還原職。惟經歷今次事件以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凟職公務員的懲處問題,區錦新表示,是否需要對制度作出檢討,如何處理是另一問題,返回原職位是「現有法例下的合理」。
法院判違法始能解僱實位公僕
他補充,返回原職位是原有的編制,問責制是主管身分工作欠佳時,便不應再續任;今次「劉玉葉」事件,當局沒有公布正式結果,政府僅公布劉玉葉行為影響政府聲譽和得不到公眾信任,未有提及「違法」情況,若違法的話,收取的津貼應該返還,故區錦新強調劉玉葉回復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於法理上沒有問題。
他解釋稱,在現有法律制度下,即使沒有獲得新的職位委任,實位公務員必須被法院判決為違法始能解僱,又或是在工作評級中連續兩年為劣等,惟領導主管不會被評級,故沒有可能出現解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