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卓華冀清晰行政失當懲罰標準
2010年07月20日
【本報訊】理工學院公共行政課程副教授、澳門思匯網絡政策研究總監陳卓華指出:澳門特區官員問責制度的實踐不能單憑長官意志,必須由行政部門及立法機關共同推動,故建議當局加大監督部門的問責職能,並制訂更清晰、客觀及透明的行政失當懲罰標準。
去年審計署揭發前財政局局長劉玉葉濫報濫收會議出席費,經調查後被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指損害行政當局聲譽而被終止委任財政局局長一職。陳卓華指出: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當時在短時間內決定作出內部調查,並終止劉玉葉的定期委任,顯示政府並非如以往在立法會內單純討論審計報告,而不作出積極跟進工作,反映當局開始積極尋求問責制度的實踐。
但由官員「自動自發」是否足夠?陳卓華表示,有議員向他提及,有時並不是全體人員都缺乏問責意識,理論上立法會可啟動傳召、公開聆訊或跟進工作,惟會內只有12位直選議員,當中部分更是親建制派,故立法會中非建制派議員不夠多,難以滿足需半數以上議員贊成的啟動問責要求,故立法會要積極跟進問責工作可謂舉步維艱。
倡加大立法會問責職能
另外,他又認為,澳門的行政申訴廳隸屬廉政公署,不如香港的行政申訴公署,可主動啟動調查及向立法會提出公開聆訊的權力,且與審計署一樣可公開有關報告;而本澳的審計報告又要經行政長官,再交立法會審議,工作可謂不獨立又不透明。因此之故,近年澳門除由行政長官或司長主動提出問責外,並未見立法會及民間有足夠力量對高官或行政部門問責。
陳卓華指出:由此暴露了公眾一個憂慮,即是若長官無意跟進,當審計署、廉署或任何部門發現有官員失職該如何處理?即使處分後是否又能維持原職甚至調升為毋需每年接受考核的顧問等優差?因此,他促請政府有必要檢討目前的問責機制,如考慮增加透明度,加大立法會及相關部門的問責職能等,讓其有能力制衡高官及行政部門。
至於劉玉葉回復原職,他解釋:按現有公職法,若不涉及刑事或貪污等嚴重失職,實位職務在接受紀律處分後可復職。但他舉例,若不是傳出政府邀請劉玉葉出任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籌備辦公室顧問的傳言,市民根本便不知道劉玉葉已經回復原職,相關事件的透明度令人質疑。有如鄰近地區一般,本澳市民愈來愈關注高官的行為,對高官的公共行政倫理要求更高,他認為:這是一個推動問責實行的健康發展。
故陳卓華建議政府訂立一套客觀透明的機制及標準,按行政失當程度分級,並設定相對的紀律處分,若不辭退,處分後應根據何種原則,恢復或調任人員從事哪個職階,並把相關安排公開,增加透明度,避免市民質疑政府任人唯親,有助提高認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