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犯罪」最高判刑十年
【專訪】互聯網使用日趨普及。根據司警指出,針對網上犯罪行為,本澳除有專門法律對應外,一些行為亦受到《刑法典》規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十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刑期。
據司警稱,針對網上作出的犯罪行為,本澳《刑法典》亦作出相應的規範,較常見的包括:(一)公然教唆犯罪罪。例如透過互聯網慫恿,煽動他人作出犯罪行為、如搶劫,販毒等。
(二)公開及詆毀罪。例如侵犯他人名譽,而在網上張貼經移花接木的照片。
(三)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例如未經同意、透過網絡攝影鏡頭拍攝正在進行的「即時影像對話」的對方。
(四)侵犯函件或電訊罪。如未經同意,查看自己非為收件人的電郵,或去將該等電郵的內容向他人洩漏。
(五)侵入私人生活罪。如未經同意將他人私人生活的相片上傳到互聯網上。
(六)違反保密罪:在互聯網上洩漏因工作關係而得悉的他人秘密。
至於專門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就規範了八種電腦犯罪行為。包括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干擾電腦系統罪、損害電腦數據資料罪、電腦詐騙罪。不當截取電腦數據資料罪、電腦偽造罪、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用作實施犯罪的電腦裝置或電腦數據資料罪等。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一年至十年不等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