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在權就財政制度質詢
【特訊】立法議員吳在權表示,日前,社會上對輕軌展覽館之興建產生不少意見以及在議員口頭質詢下,行政長官以科學務實的態度,果斷的凍結了輕軌展覽館的興建計劃。此一舉措,充分顯示政府施政實事求是,銳意建立一個負責任形象的決心。本人對特區政府勇於承擔,不墨守成規的做法表示支持。當局從構思興建輕軌展覽館計劃開始,由於透明度不足及未有客觀事實求是審視有關計劃,致使雖然到開標程序後計劃最後被凍結。但透過此次事件反映出當局欠缺完善的管理程序,能否合理有效使用公帑而再一次的受到公眾關注。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立法會享有審核、通過特區政府提交的財政預算案和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權力。這與《基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做施政報告是共為一體的。實質上,特區政府負責編制財政預算法案,提交立法會通過並嚴格執行之,有關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須由立法會審議,政府還需就執行情況向立法會做施政報告。《基本法》所設計的制度相當清晰,即立法會負有監察公共財政的權力,這也是權力制約的制度體現。而《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亦嚴格的落實了這種立法會監察公共財政制度,即財政預算事項須由法律予以規範。
然而,現實中操作卻不盡如人意。政府追加預算方面和公共支出缺乏法律規管,更沒有對預算執行的審議機制,以致特區政府每每金額數以千萬元計的公共工程,不須要向立法會解釋或說明便可上馬,立法會對公共工程開展或預算的執行情況監管有不足之處。為使財政預算有效執行,充分發揮《基本法》「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精神,細化與完善《基本法》設計之權力制約機制,特區政府重大公共財政支出應該提交立法會說明和審議,以補足預算制度的缺失,使立法會充分發揮監督公共財政管理和使用的職能。
另一方面,本澳每年財政盈餘不斷攀升。至今,財政滾存加上儲備基金總和接近一千億元,雖然特區政府原則上不須要動用歷年財政滾存,但沒有法律規範如何動用滾存。為完善本澳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確保公共財政體系的穩健性,行政長官二0一0年施政報告表示建立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財政儲備制度,但至今未見任何進度。特區政府應盡快建立財政儲備制度,規定只在特定的情況下,經過行政當局提出,和立法會的法定程序審議,才能動用滾存,以確保本澳公共財政體系的穩健。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一、特區政府以「量入為出」作為財政管理原則,每年預算編制上採用平衡預算方式,立法會依職權審議由特區政府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然而對大型公共工程開展或預算之追加等及其執行情況監管有不足之處。請問當局,為使財政預算有效執行,特區政府會否將重大公共財政支出項目提交立法會說明和審議,以補足預算制度的缺失,使立法會充分發揮監督公共財政管理和使用的監察職能,更增加公帑使用的透明度,配合特區政府推行科學決策,打造陽光政府的政策?
二、本澳財政滾存加上儲備基金總和接近一千億元,但沒有法律規範如何動用滾存,為完善本澳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行政長官二0一0年施政報告表示建立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財政儲備制度,但至今未見任何進展。請問當局,怎樣落實二0一0年建立財政儲備制度的政策?是否會就財政儲備制度法案之草擬進程適時向立法會及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