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社會保障制度法案的思考
葉再興
對社會保障制度法案的思考
社會保障旨在實現社會安全和社會公平,其作用是透過社會給付制度的建立和運作,以消除當代社會所產生的各種風險和不公平現象。因此,社會保障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在政府公權力的主導下,挖掘社會風險的成因和種類,並以此為基準,設置社會給付的類型,保障公民自由地構築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樣態。
《澳門社會保障制度》(法案)於理由陳述中明確表明,為居民的生活提供足夠保障以實現澳門社會的和諧,這意味着澳門政府構建安全社會、福利社會的意旨。良好的立法意願需要配置以優異的立法品質,方可最大程度實現立法意圖,縱觀法案,尙有很多値得商榷的地方,故提出如下幾點思考。
一、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的概念區分
社會風險實質上是一種經濟上的不安定,直接或間接皆可轉化為經濟上的損失。現代社會中造成經濟不安定的因素衆多,主要有早死、老年、意外事故、疾病、失業、生育、殘障、自然災難、戰爭、敎育、住房等。這些風險需要透過一定的機制分攤,以避免出現以上風險時家破人亡,作為“風險管理”的社會保障機制就是一種常見的風險管理機制。
法案概念相對狹隘
需要強調的是,各國對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這兩個概念都區別使用(註一)。前者是一個大概念,泛指所有社會風險的管理機制,覆蓋面甚為廣泛,它旣包括來自於僱傭關係的社會風險,也包括公職關係產生的社會風險,家庭勞務產生的社會風險,它還包括其他沒有契約關係的社會風險,如敎育資金的匱乏、家庭收入的拮據、住房困難、戰爭受害、老人晩年貧寒、殘障人士社會歧視等。後者的適用對象則僅僅是僱傭雙方,它所管理的社會風險僅限於勞動關係下產生的風險,如勞動關係下產生的意外事故、疾病、老年退休、失業等。因此,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機制重要的組成部分,它針對的主體是僱傭關係產生的各類(經濟)風險。
但是,法案於理由陳述中提及,本法案作出若干修改,擴大受益人的範圍,並取消與工作風險無關的結婚津貼和出生津貼。可見該法案的調整主體是僱傭雙方,調整的對象是基於工作而產生的各種經濟風險。法案具體內容無不說明這一點。可見,本法案實質上調整的就是社會保險制度,而不是所謂的社會保障制度。
整體範疇或將缺位
從嚴格意義上講,澳門的社會保障制度除了該法案有關的社會保險制度之後,還包括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中央儲蓄制度、預防殘疾及使殘疾人康復及融入社會的制度等,它涵蓋社會保險、社會扶助、社會促進、社會補償等所有社會衡平內容。印務局把以上內容都分派至社會保障一類,則是正確理解,也正確使用了社會保障這一上位概念。
由上可知法案問題所在。該法案把原屬於上位概念的社會保障降格使用,原本通用的社會保險概念遭到棄用,結果造成了概念使用上的混亂。假使把社會保障使用在僱傭關係所產生的社會風險,那該用什麼概念來概括所有社會風險的“整體”解決機制呢?社會福祉、社會優撫、社會照顧,以上概念要麼皆不合適,要麼另有所用,立法者應當看到這個問題。
莫非只有分錢了得
二、社會保險的給付方式
社會給付是“社會給付請求權”的訴求內容。從社會保險的給付內容看,一般可分為勞務給付、物質給付和金錢給付三種。有關社會給付請求權的實現,原則上是以提供勞務服務優先,輔之以物質給付,以金錢給付為最後手段(註二)。勞務給付包括一切形式的人為照顧幫助,如醫療行為、居家照顧、職業介紹、提供諮詢等;物質給付則如藥劑的給予,住所的提供、醫院病床的分配等。相比較於勞務給付和物質給付,金錢給付主要是直接提供現金給受益人,以彌補因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
通讀法案,供款、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喪葬津貼、不當收取給付償還、各類金錢給付的發放、限制等貫穿始終,但問題在於,難道除了金錢給付之外就沒有其他的方式補救勞動風險?其他的非金錢給付在澳門社會保險中完全沒有用武之地(註三)?其實,不論是商業保險還是社會保險,原則上都可以以金錢折算,但這樣的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的商品化,無法體現社會保險的連帶特徵,故金錢給付一般都用在“收入風險”、“所得喪失”等風險領域,如失業津貼和養老金方面,但對於疾病、失業資訊諮詢等方面顯然注重非金錢給付,甚至重於金錢給付。
考慮收納單行法規
對此,法案的社會給付設計方面顯得極為單一。固然,澳門在其他的法例中有勞務給付和物質給付,但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案如此規劃無疑是敗筆。
三、意外事故、職業病保險“被吸納”和“被排斥”
法案第十五條規定社會保障制度的給付形式,包括了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喪葬津貼和因肺塵埃沉着病的給付六種方式,唯獨缺少了意外事故和職業病相關的社會給付。當然,這不是立法提議者疏忽,因為關於僱傭關係下的意外事故、職業病有專門的法律,即第四○/九五/M號法令規制。但問題在於,為什麼不把該法令吸收進法案?因為內容不符合?因為澳門崇尙單行法?因為立法技術困難?答案都不是。
當前的澳門法律體系可以用體系混亂來形容。除了五大法典,其他法律規範幾乎都是以單行法形式出現,凌亂、重複、衝突、錯誤等問題比比皆是,如果將意外和職業病方面的社會保險制度排除出社會保障(保險)法案之外,無疑又會加重這一問題。相反,當前澳門立法的任務是整理和編撰混亂、零散的法律、法令或其他形式的規範,使之綱目並舉、體系完整。
宜整合成一大體系
衆所皆知,去除重複、消除矛盾、彌補漏洞是法典化最大的好處,也是大陸法系國家、地區苦苦追求的目標。縱然以澳門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現狀遠沒有達到編制社會法典、或社會保障法法典的水準,但把意外事故和職業病排除出社會保障制度法案之外的行為,無異是對澳門法律的現狀火上加油。
四、結語
立法難,立法可貴,立法成本高昂,因此需要政府高度重視;殊不知,修法更難,耗費時間更長,成本消耗更是立法幾倍。為避免此等尷尬出現,不如未雨綢繆,於立法階段多花精力、多花時間,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從立法理念、立法技術到法律語言事事關心、環環兼顧。澳門走精品社會之路,更須精品法律護航,社會保險、社會保障更是護航途中關鍵一環,以法案之現狀,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
葉再興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敎授)
註釋:
(一)中國內地將社會保障分為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社會救濟;德國將社會保險分為社會保險、社會扶助、社會促進、社會補償、社會促進。日本,台灣已有相似劃分;
(二)其用意主要是降低給付成本,社會保險基金(或其他公法保障基金)可以透過“團體協議”的方式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器具供應機構進行價格協商,為被保險人團體爭取更經濟效用的保險給付;
(三)唯一的例外是法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該處提及勞工事務局可向失業人員提供工作派對安排,這屬於勞務給付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