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入屋令查非法旅館利執法
2010年07月29日
【本報訊】立法會早前通過《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當局預計法律將於下月13日生效。政府指打擊非法旅館的立法工作只是到達一個階段,當局將緊密跟進法律的執行情況。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昨日介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在打擊非法旅館方面的新措施和規定。
張永春表示,立法會剛通過《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如政府於下周一在《特區公報》公布法律,將於下月13日正式生效,相對於現行的規範酒店及同類行業制度的第16/96/M號法令而言,清晰了「非法提供住宿」的定義,指無經營酒店場所的執照,在非酒店用途的樓宇(如私人住宅、工商業大廈)或單位內向遊客提供住宿。
招攬非法住宿最高罰10萬
當局增加了執法手段,法律規定當有跡象顯示某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而又無法進入調查時,旅遊局可以向刑事起訴法官申請入屋調查的司法命令狀,解決了困擾執法部門無法入屋的問題。
同時,法律加重了罰則,對於經營或控制非法旅館者,可處以20萬至80萬元罰款;而且有關的處罰按每個單位獨立計算;新增對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旅館者,可以處兩萬至10萬元罰款。張永春稱:住宿者同執法部門的特別合作義務,違反者會被處以3000元罰款,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罰款的遊客,會被禁止再次進入澳門。此外,當被執法部門查封及斷水斷電的單位業主希望解封該單位時,必須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查核,證明該單位不存在現行法律所禁止的任何非法工程,拆除非法工程的費用應由違法者承擔。
如果無法找到違法者,則需要由該單位的業主承擔。
執法主體為旅遊局,其他部門如治安警察局、民政總署可作出配合,當局將向新口岸「怡」字頭大廈派發宣傳海報,加強宣傳法律。
他認為,立法工作只是到達一個階段,當局將緊密跟進法律的執行情況,作好宣傳和培訓工作,包括法務局將派員到旅遊局,向該局督察介紹法律細節。